約翰一書生命讀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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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文及註解:約翰一書 一5,一6注1、注2,一7及注6

第六篇 神聖交通的條件(一)

內住的罪
複數的罪,單數的罪的果子
贖罪祭與贖愆祭
罪沒有從我們這人根除
認罪的需要
交通的意義
生命的關係與交通之間的分別



第六篇 神聖交通的條件(一)

 讀經:約翰一書一章五至七節。

 我們在前面的信息裡看過兩個奧秘-神聖生命的奧秘與神聖交通的奧秘。這些事我們雖然沒有交通得透,但我信這些事多多少少向我們開啟了,我們至少得了一些題示,知道如何進一步探究這些事。在本篇信息中,我們要開始看神聖交通的條件,就是我們要享受這交通所必須履行的條件。

 我們若要在神聖的交通裡,就需要履行一些條件或義務。惟有如此我們才能享受神聖的交通。神聖交通的條件這件事,啟示在一章後半段和二章前半段。(約壹一5~二11。)只有兩節說到神聖的生命,(約壹一1~2,)另外兩節說到神聖的交通,(約壹一3~4,)但是有十七節與神聖交通的條件有關。這指明就我們而言,交通的條件是非常重要的事。

 神聖的生命與神聖的交通都是在神那一面,但是能享受神聖交通的條件、義務卻在我們這一面。要接受神聖的生命,並被帶進神聖生命的交通裡很簡單,但要維持這交通,並停留在其中,卻不簡單。為這緣故,我們若要停留在神聖的交通裡,所必須履行的條件,使徒約翰並沒有越過。我們將要看見,約壹一章五節至二章十一節說到兩個主要的條件:認罪、(約壹一5~二2、)以及愛神並愛弟兄。(約壹二3~11。)

 神聖交通的第一個條件與單數的罪和複數的罪有關。單數的罪和複數的罪對於我們享受神聖的交通是個嚴重的問題,因為它們使我們與三一神的交通受到打岔、破壞。因此,使徒約翰用了好些經節說到我們認罪的事。在我們看這些經節以前,我願意大家注意幾件事,這些事會幫助我們明白約翰論到單數與複數的罪所寫的話。

內住的罪

 按照聖經,罪住在我們裡面─在我們的肉體裡面。羅馬七章二十節說,『若我去作所不願意的,就不是我行出來的,乃是住在我裡面的罪行出來的。』這裡的『住』字指明罪是活的。凡不是活的東西,就如椅子,都不能住在什麼地方。比方說,你不會說椅子住在你家裡。一樣東西要住在某個地方,那樣東西必定是活的、生機的。因此,罪住在我們裡面的事實,指明罪是活的實體。

 羅馬七章所描述的罪是人位化的。罪的活動是一個人位的活動。罪藉著誡命得著機會,叫貪心在我們裡面發動。(羅七8。)不僅如此,罪也可能誘騙我們並殺死我們。(羅七11。)按照保羅在十七節的話,罪住在我們裡面,並在我們裡面行某些事:『其實,不是我行出來的,乃是住在我裡面的罪行出來的。』此外,保羅說罪進入世界,(羅五12,)作王,(羅五21,)作主管轄人,(羅六14,)將死作成到我們身上,(羅七13)且是相當活的。(羅七9。)因此,罪不是無生命的元素或實質。相反的,罪是個活物,能住在我們裡面,並且作事違背我們的意志。所以保羅能說,有些事不是他作的,乃是住在他裡面的罪作的。

 有些人反對我們教導說,罪住在我們肉體裡,並且這住在我們裡面的罪是人位化的。然而,這個關於內住之罪及其活動的教訓,全數是照著聖經的。我們不能否認保羅在羅馬七章所說關於罪的話。

複數的罪,單數的罪的果子

 當然,聖經說到單數的罪,也說到複數的罪。複數的罪是指罪愆、過犯、錯誤。比方說,說謊與偷竊是罪(複數)。這些罪(複數)與那住在我們肉體裡的罪(單數)不同。複數的罪是行為、活動,但單數的罪是住在我們肉體裡的邪惡元素。

 新約用單數的罪和複數的罪說到罪的問題。單數的罪是指內住的罪,從撒但藉著亞當進到人類裡面,(羅五12,)是羅馬書第二段,五章十二節至八章十三節(七章五節例外,那裡是說到複數的罪)所對付的。複數的罪是指罪的行為,即內住之罪的果子,是羅馬書第一段,一章十八節至五章十一節所對付的。然而,約壹一章七節單數的罪連同形容詞『一切的,』不是指內住的罪,乃是指我們重生後所犯的每一個罪。(約壹一10)這樣的罪玷污我們原先被洗淨的良心,在我們與神的交通中,需要主的血將其洗淨。

贖罪祭與贖愆祭

 我們單數的罪,就是我們性情裡內住的罪,(羅七l7,)已經藉著基督作我們的贖罪祭(利四,賽五三10,羅八3,林後五21,來九26 )解決了。我們複數的罪,就是我們的過犯,也已經藉著基督作我們的贖愆祭(利五,賽五三11,林前十五3,彼前二24,來九28)解決了。我們重生以後,還需要為我們性情裡的罪,接受基督作我們的贖罪祭,如約壹一章八節所指明的,也需要為我們行為上的罪,接受基督作我們的贖愆祭,如一章九節所指明的。

 聖經啟示,主耶穌在十字架上時,替我們成為罪。林後五章二十一節論到這事說,『神使那不知罪的,替我們成為罪,好叫我們在祂裡面成為神的義。』因著主替我們成為罪,祂就藉著祂在十字架上的死定罪了罪。羅馬八章三節說,『神,既在罪之肉體的樣式裡,並為著罪,差來了自己的兒子,就在肉體中定罪了罪。』這裡我們看見,藉著基督被釘十字架,罪就被定罪。為這緣故,約翰一章二十九節說到祂是神的羔羊,除去世人的罪;希伯來九章二十六節也說,基督『顯明瞭…,好藉著獻上自己為祭,把罪除掉。』這就是說,基督為著罪,把自己獻上。當我們思想這四節經文,就看見主耶穌在十字架上受死,是要對付罪-那住在我們裡面的罪。祂成為罪、定罪了罪、除去罪,並且祂也是為著罪所獻上的祭物。基督為著罪作祭物,乃是利未記四章的贖罪祭所預表的。

 我們已經指出,我們不僅有肉體裡之罪的難處,也有所犯許多的罪的難處。我們作了許多錯事。比方說,我們可能不尊敬父母,反輕視他們。這是有罪的。我們都犯了許多的罪愆、過犯、過失和錯誤。這一切都是罪(複數)。當主耶穌在十字架上受死,對付我們的罪(單數)時,祂也擔當了我們的罪(複數)。彼前二章二十四節說,『祂在木頭上,在祂的身體裡,親自擔當了我們的罪。』這節清楚指明基督擔當了我們的罪(複數)。保羅在林前十五章三節宣告說,『基督…為我們的罪死了。』此外,希伯來九章二十八節也告訴我們,基督『一次被獻,擔當了多人的罪。』藉著這些經節我們看見,當主在十字架上時,祂不僅對付了我們的罪(單數),也擔當了我們的罪(複數)。所以,祂既是贖罪祭,也是贖愆祭。

 我們相信主耶穌的時候,就接受祂作我們的救贖主。這含示我們接受祂作我們的贖罪祭和贖愆祭。接受主耶穌作我們的救贖主,包括接受祂作贖罪祭和贖愆祭。我們常說,耶穌的血洗淨我們。這血乃是贖罪祭和贖愆祭的血。約翰在一章七節說到那洗淨我們一切罪的耶穌的血;這乃是主耶穌作贖罪祭和贖愆祭的血。既然我們已經相信基督,我們就有祂作救贖主,就是作我們贖罪祭和贖愆祭的那一位。所以,單數的罪和複數的罪都對付了。我們已經蒙神赦免,被主的血清洗、洗淨。正如我們所指出的,耶穌的血乃是贖罪祭和贖愆祭的血。我們都相信了基督,並接受了祂作我們的贖罪祭和贖愆祭。

罪沒有從我們這人根除

 既然我們已經蒙了重生,我們裡面仍然有罪住著嗎?關於這點,聖經教師中間一直有許多爭論。多年以前,有一派強有力的教訓宣稱:罪已經從信徒身上根除了。這是論到所謂『拔罪根』的教訓。教導這事的人,用約壹三章、五章裡的一些經節作他們的根據:『凡從神生的,就不犯罪…他也不能犯罪,』(約壹三9,)以及『凡從神生的都不犯罪。』(約壹五18。)那些跟隨『拔罪根』這教訓的人說,這些經節證明罪已經從我們這人連根拔除了。

 一九三三年,一位弟兄告訴我一個有趣的故事,這位弟兄曾經屬於一個教導『拔罪根』的團體。那個團體領頭的人很有學問,他非常著重『拔罪根』的教訓。有一天,這個領頭的人帶著四位年輕弟兄去公園。他沒有買五張門票,只買了兩張。兩位弟兄用兩張票進入公園,然後一位弟兄帶著票出來,再與另一位弟兄進入公園。這樣重複幾次,直到五位弟兄都用同樣的兩張票進了公園。年輕的弟兄們受到困擾,一個教導拔罪根的人竟然有這樣的行為。他們對他說,『這是什麼?這不是欺騙嗎?這不是罪嗎?』領頭的人回答說,『這不是罪,這只是軟弱。』那位對我說到這事的弟兄無法接受那樣的解釋。他知道有不對之處。至終,他來到召會的聚會中,就清楚了拔罪根教訓的錯誤。

 聖經沒有教導罪已經從我們這人根除。約翰在一章八節說,『我們若說自己沒有罪,便是自欺,真理就不在我們裡面了。』說我們沒有罪,就是說在我們的性情裡,沒有內住的罪。這是智慧派的異端所教導的。使徒要信徒預防這虛假的教訓。一章七節至二章二節這段話,說到信徒重生以後的犯罪,這使他們與神的交通中斷。信徒重生後,他們的性情裡若沒有罪,怎能在行為上犯罪?即使他們只是偶爾犯罪,不是習慣的犯罪,他們的犯罪就足以證明還有罪在他們裡面作工;否則,他們與神的交通就不會中斷。使徒在這裡的教訓定罪了今天『完全論』的教訓,這種教訓認為從罪得釋放的光景,是今生可以達到,或已經達到的;又廢除了今天錯誤的『拔罪根』教訓,這種教訓誤解了三章九節和五章十八節的話,認為重生之人的罪性已經連根拔除,所以他們不能犯罪。

 約翰說,凡說自己沒有罪的,便是自欺,帶自己入歧途。說我們已經重生,所以沒有罪(單數),便是自欺,否認了我們自己經歷中真正的事實,因而帶自己入歧途。我們不該說我們不再有罪(單數)。罪仍在我們的肉體裡,在我們有罪的性情裡。

認罪的需要

 我們已經看過,我們信徒是否還有罪在我們性情裡這個問題。我們已經看見,我們重生以後,的確還有罪住在我們裡面。現在我們需要看第二個問題:我們重生以後還會犯罪嗎?是的,信徒重生以後還是會犯罪的。約翰在二章一節說,『我的孩子們,我將這些事寫給你們,是要叫你們不犯罪。若有人犯罪,我們有一位與父同在的辯護者,就是那義者耶穌基督。』約翰說『若有人犯罪,』這話有力的指明我們得救以後還是會犯罪。

 我們用發脾氣這件事為例來說明。我不信有人得救以後從來沒有發過脾氣。你能說在你作基督徒的年日裡,從來沒有發過脾氣嗎?就算你外面沒有發過脾氣,你裡面又如何?單單一個發脾氣的例子,就足以叫我們清楚一個事實:雖然我們是信徒,我們還是會犯罪,我們的確偶爾也犯罪。雖然我們得救、蒙了重生、也在聖靈的變化之下,我們仍有可能犯罪。既然得救以後還是會犯罪,我們就需要認我們的罪。(約壹一9。)認罪乃是神聖交通的第一個條件。

交通的意義

 約翰在一章六節說,『我們若說我們與神有交通,卻在黑暗裡行,就是說謊話,不行真理了。』與神有交通,就是照著我們靈裡那靈的塗抹,(約壹二27,)在神聖生命的流裡,與祂有親密而活的接觸。這保守我們有分於並享受神聖的光與神聖的愛。

 一章六節裡的與神有交通,等於與父並與祂兒子耶穌基督有交通。(約壹一3。)這再一次含示神聖的三一。

生命的關係與交通之間的分別

 看見信徒與神在生命裡的關係牢不可破,這對我們非常重要。然而,他們與神的交通卻可能中斷。前者是無條件的,後者是有條件的。我們一旦蒙了重生,就成為神的兒女,就與父有了生命的關係。這生命的關係牢不可破。然而,我們與神的交通卻可能中斷。

 我們不該把我們與神生命的關係,跟我們與神的交通混淆了。我們與神的關係是基於生命,是已經一定永定了。但我們與神的交通卻是基於條件的履行,會像天氣一樣變動。所以,我們與神生命的關係是沒有條件,且牢不可破的。但我們與神的交通卻有一些條件,是可能中斷,也會變動的。我盼望我們都清楚我們與神在生命裡的關係,跟我們與祂的交通之間的分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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