肆 聖別 五12~八13
二 與基督的聯合 六1~23
1 聯合 1~5
第 六 章
6:1 這樣,我們可說什麼?我們可以仍留在罪中,叫恩典增多嗎?
6:2 絕對不可!我們這向罪死了的人,豈可仍在罪中活著?
6:3 豈不知我們這1浸入2基督耶穌的人,是1浸入3祂的死嗎?
【注1】 受浸不是一種形式或儀文,乃是我們與基督聯合的表明。藉著受浸,我們浸入基督,以祂為我們的範圍,使我們在祂的死與復活裡,與祂聯合為一。
【注2】 我們原是生在亞當,頭一個人(林前十五45,47)的範圍裡。現今藉著受浸,就被遷到基督,第二個人(林前十五47)的範圍裡。(林前一30,加三27。)
【注3】 我們浸入基督,也就浸入祂的死。祂的死將我們從世界和撒但黑暗的權勢分別出來,並且將我們天然的生命、舊性、自己、肉體,甚至我們整個的歷史,一併了結。
6:4 所以我們藉著1浸入死,和祂一同2埋葬,好叫我們3在生命的新樣中生活行動,像基督藉著父的4榮耀,從死人中復活一樣。
【注1】 基督與祂的死乃是聯合為一的。在基督以外,我們絕不能浸入祂的死,因為祂有效之死的成分,只存在祂這復活、包羅萬有者的裡面。
【注2】 我們的舊人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,(6,)藉著受浸,我們的舊人就與祂一同埋葬歸入死。在天然方面,人先死後葬。但保羅指明,在屬靈方面,我們先葬後死。我們不是直接死的,乃是藉著受浸歸入基督的死。
【注3】 我們受浸以後,就成了在復活裡的新人。復活不僅是將來的光景,也是現在的過程。在生命的新樣中生活行動,乃是今天在復活的範圍裡生活,並在生命中作王。這種生活對付我們裡面屬亞當的一切,直到我們完全變化,模成基督的形像。(八29。)
【注4】 指神性的顯耀。
6:5 我們若在祂1死的樣式裡與祂2聯合生長,也必要3在祂1復活的樣式裡與祂聯合生長;
【注1】 死的樣式,就是4節所說的浸;復活的樣式,就是4節所說生命的新樣。
【注2】 這是生機的聯結,在這聯結裡有生長發生,就是使一方有分於另一方的生命與特徵。在這生機的聯結裡,凡基督所經歷的,現今都成了我們的歷史。祂的死與復活,現今是我們的,因為我們在祂裡面,已經在生機上與祂聯結。這就是接枝。(十一24。)這接枝能:(一)排除我們一切消極的元素;(二)使我們身上神所造的功能得以復活;(三)拔高我們的功能;(四)充實我們的功能;(五)浸透我們全人,以變化我們。
【注3】 這不是指將來客觀的復活,乃是指現今生長的過程。在受浸時,我們在祂死的樣式裡與祂聯合生長;現今藉著祂的死,我們長到祂的復活裡。基督死的成分,如何只在祂裡面,照樣,基督復活的成分,也只在祂裡面。祂自己就是復活。(約十一25。)當我們經歷正確的受浸以後,就在基督復活的樣式裡,繼續在祂裡面,與祂聯合生長。這就是在生命的新樣中生活行動。
2 知道 6~10
6:6 1知道我們的2舊人已經與祂同3釘十字架,使4罪的身體5失效,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,
【注1】 原文這裡的知道,指外面客觀的知識;9節的知道和16節的曉得,指裡面主觀的知覺。
【注2】 指我們魂裡天然的生命。舊人乃是神所創造而因罪墮落的人,與加二20的「我」同。這不是魂本身,乃是魂的生命,被神看為無望,而擺在十字架上,與基督一同釘死。我們的魂原是獨立的,有舊人為其生命和個格。如今舊人既已釘十字架,我們的魂就應當作基督的器官,受我們靈的支配,有基督為其生命。
【注3】 見加五24注2。
【注4】 身體為罪所內住、霸佔、敗壞、佔有、利用並奴役,去作罪惡的事。這罪的身體在犯罪的事上,極為活躍有力。(與七24所題,在屬神的事上,軟弱無力、屬死的身體不同。)這身體不是犯罪的人位,乃是犯罪的工具,為舊人所利用,藉犯罪以彰顯他自己,而使這罪的身體成為肉體。因此,本節「罪的身體」與八3「罪之肉體,」二者所指是一樣的。
【注5】 或,被解雇,失業,不活動。因為舊人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,這被舊人利用作犯罪工具的身體,就無事可作而失業了。我們也就從罪裡得了釋放,(18~22,)不需要再受罪的管轄,作罪的奴僕。
6:7 因為已死的人,是已經從1罪開釋了。
【注1】 指罪性及其權勢與痛苦,也指罪行及其歷史與審判。
6:8 我們若與基督1同死,就信也必與祂1同活,
【注1】 這又表明我們在基督的死與復活裡,與祂生機的聯結。
6:9 知道基督既從死人中復活,就1不再死,死也不再作主管轄祂了。
【注1】 基督在祂的復活裡,遠超過敗壞和死;我們在這復活裡與祂是一,也就遠超過敗壞和死。
6:10 因為祂死,是一次永遠的向罪死了;祂活,是向神活著。
3 算 11
6:11 這樣,你們在基督耶穌裡,向罪也當1算自己是死的,向神卻當算自己是活的。
【注1】 或,認為。算,不是一種技術,乃是看見本章啟示的事實所產生自然的信,自然的認為。我們必須看見而信這些事實,承認這些事實,並照著這些事實,算自己向罪是死的,向神是活的。
但算,不是死的原因,不能在我們裡面執行基督的死。惟有藉著八章所啟示對那靈的享受,我們才會經歷本章這裡所啟示基督那包羅萬有且有功效的死,和祂的復活及其大能。本章說出基督在客觀方面,為我們所成就的事實。這需要我們信而算。八章說明那靈在主觀方面,使基督所成就的事實,在我們實際的經歷中成為真實。這需要我們與祂有交通,對祂有享受。本章所說的事實,只有在八章的那靈裡,才能成為經歷。
4 獻 12~23
6:12 所以1不要讓罪在你們必死的身體裡作王,使你們順從身體的私慾,
【注1】 指拒絕罪,而與神的靈合作。
6:13 也不要將你們的肢體獻給罪作不義的兵器;倒要像從死人中活過來的人,將自己1獻給神,並將你們的肢體獻給神作義的2兵器。
【注1】 將我們自己,和我們的肢體獻給神,乃是看見我們在基督裡死與復活的事實,以及照這事實算我們自己是死、是活的結果。
【注2】 或,器具。我們的肢體不僅是義的器具,更是義的兵器,我們可用以在義與不義之間作戰。
6:14 罪必不能1作主管轄你們,2因你們3不在律法之下,乃在恩典之下。
【注1】 這是人位化的罪,藉我們身體的私慾,(12,)作主管轄我們。
【注2】 我們不在律法之下,乃在恩典之下;這是罪不能作主管轄我們的原因。這給我們地位拒絕罪。罪不再有權利要求我們,我們卻有完全的權利拒絕罪和罪的權勢。同時,我們藉著與基督站在一邊,將自己和肢體獻給義作奴僕,就使神的生命能在裡面運行,不僅在地位上,也在性質上,用神的聖別性情聖別我們。
【注3】 這不是叫我們不法,像在召會墮落時,有些人所作的。(猶4。)本節所題的律法,是指摩西所傳的律法,今天在新約裡,已經由裡面的律法所頂替。(來十16。)五~六章解釋我們如何在恩典之下,七~八章解釋我們如何能不在律法之下。
6:15 這卻怎麼樣?因我們不在律法之下,乃在恩典之下,就可以犯罪嗎?絕對不可!
6:16 豈不曉得你們將自己獻給誰作奴僕,1以至於順從,就作了你們所順從者的奴僕嗎?或作罪的奴僕,以至於死,或作順從的奴僕,以至於義。
【注1】 以至於,可譯為,歸於。後文同。
6:17 感謝神,你們從前雖然作罪的奴僕,現今卻從心裡順從了你們被交於其中之教訓的規模。
6:18 你們既從罪裡1得了釋放,就作了義的奴僕。
【注1】 這是由於舊人的釘死。(6。)
6:19 我因你們肉體的軟弱,就照著人的常情說,你們從前怎樣將肢體獻給不潔不法作奴僕,以至於不法,現今也要照樣將肢體獻給義作奴僕,1以至於2聖別。
【注1】 義將我們引進聖別。我們若將自己獻給義作奴僕,並將肢體獻給義作兵器,基督─我們裡面永遠的生命─就有地位在我們裡面作工,用祂自己浸透我們裡面的各部分,使我們自然的聖別,自然的在我們的各部分裡為基督的滲透所聖別。
【注2】 聖別(見一2注3)不僅是地位上的更動,就是從凡俗屬世的地位,分別到為著神的地位,如太二三17、19及提前四3~5所說的;也是性質上的變化,就是藉著基督這賜生命的靈,用神聖別的性情浸透我們全人,將我們天然的性質變化為屬靈的性質,如十二2,林後三18所說的。
6:20 因為你們作罪之奴僕的時候,就1不受義的約束。
【注1】 直譯,對於義是自由的。
6:21 那時你們有什麼果子?不過是你們現今所看為羞恥的事,那些事的結局就是死。
6:22 但現今你們既從罪裡得了釋放,作了神的奴僕,就有1聖別的果子,結局就是永遠的2生命。
【注1】 見19注2。
【注2】 本章所說性質上的聖別,不僅是出於生命,(4,23,)也是歸結於生命,帶給我們更多的生命,使我們得享神生命的豐富。
6:23 因為罪的1工價乃是2死,惟有神的恩賜,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裡,乃是3永遠的生命。
【注1】 工價是照著人的工作,按著公義而得的代價。在神眼中,人一切無神的行為都是罪,都是人的工作,所賺得的工價就是死。
【注2】 死來自罪,是罪的結果。這裡所說的死,不僅是肉身的死和永遠的死,也是人日常受其糾纏的死。見五12注4。
【注3】 永遠的生命乃是指三一神自己的生命。由於神稱義我們,這生命已經分賜到我們裡面;還要藉著聖別和變化,擴展到我們全人,結果將我們模成主的形像,並帶進主的榮耀,使我們適合有分於祂榮耀的顯現。(西三4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