肆 聖別 五12~八13
一 在基督裡的恩賜,遠超過在亞當裡的承受─兩個人,兩種行為,兩樣結果,帶著四件作王的事物 五12~21
5:12 這就如1罪是藉著2一人入了3世界,4死又是藉著罪來的,於是4死就遍及眾人,因為眾人都犯了罪。
【注1】 原文,單數。到11節為止,本書已經對付過複數的罪;從12節起,開始對付單數的罪。五至八章,似乎把「罪」人位化了。罪不僅是行為,乃是像一個人,能進入,(12,)作王,(21,)在人身上作主,(六14,)誘騙並殺死人,(七11,)住在人裡面,叫人作自己所不願意的。(七17,20。)罪是活的,(七9,)而且非常活躍,所以罪必是那惡者撒但的邪惡性情。撒但藉著亞當的墮落,已經將他自己注射到人裡面,如今成了罪的性情,居住、行動、並作工在墮落的人裡面。這單數、內住、人位化的罪性,是一切複數、外面罪行的根源。
【注2】 即亞當,頭一個人,全人類的祖先,藉著罪帶進死。與亞當相對的是基督,第二個人,(林前十五47,)藉著義帶進生命。(17~18。)
【注3】 或,世人。指人類。(參約一29,三16。)
【注4】 死是人墮落的終極結果。首先,人的靈死了,至終,人的身體也死了。死與罪不能分開,那裡有其一,也必有其二。不僅如此,死不只是人將來在肉身上的痛苦,也是人現今每天所受的糾纏。
5:13 沒有律法之先,罪已經在世上;但沒有律法,罪也不1算在賬上。
【注1】 罪在律法頒賜以前已經存在,但在那時,罪還沒有向人暴露,沒有被神算在賬上。
5:14 然而從1亞當到摩西,2死就作了王,連那些不照亞當3過犯樣式犯罪的,也在它的權下;4亞當乃是那以後要來者的預像。
【注1】 從亞當到摩西,是法前(沒有律法的)時代;從摩西到基督,(約一17,)是律法時代;從基督第一次來,到萬物復興,(徒三20~21,)是恩典時代;從基督再來,到千年國結束,(啟十一15,二十4,6,)是國度時代。這些時代都是神用來在舊造中,完成祂新造的。
【注2】 五~八章多次題到死,(12,14,17,21,六9,16,21,23,七5,10,13,24,八2,6,38,)也屢次題到生命。(10, 17~18,21,六4,22~23,七10,八2,6,10~11,38。)這兩個鑰辭,從五~八章形成兩條對比線─生命線與死亡線。這顯示人在三角關係的中心,介於神與撒但,生命與死之間。因此,五~八章可以稱為聖經的核仁,具體而細微的包含聖經的整個主題。
【注3】 在本章,過犯與悖逆都是指亞當的墮落,就是離棄生命而揀選死。亞當棄絕那表明神作生命的生命樹,追求那表徵撒但是死之源頭的知識樹。(創二8~9,17,三1~7。)
【注4】 亞當是舊團體人(人類)的元首,凡他所行的,以及一切發生在他身上的,全人類都有分。在這一面,他是基督的預像。基督是新團體人(召會─弗二15~16)的元首,凡祂所行的,以及一切發生在祂身上的,祂身體(召會─弗一22~23)的眾肢體,也都有分。
5:15 只是過犯不如恩賜;若因一人的過犯,多人都死了,神的恩典,與耶穌基督一1人恩典中白白的恩賜,就2更加洋溢的臨到多人。
【注1】 我們的救贖主基督,完全是神,也完全是人。(見九5。)恩典及其恩賜,乃是洋溢在基督的人性裡。
【注2】 恩典不只洋溢、(17、)增多(更洋溢)、(20、)並且作王。(21。)只有活的人位才能作王。
5:16 並且一人犯罪的結果,也不如白白的1恩賜;因為審判是由於一次過犯2而定罪,恩賜乃是由於許多過犯2而稱義。
【注1】 指我們所受之義的恩賜,(17,)指明神所賜給我們的義,乃是一種恩賜。
【注2】 而,可譯為,歸於。
5:17 若因一人的過犯,死就藉著這一人作了王,那些受1洋溢之恩,並洋溢之2義恩賜的,就更要藉著耶穌基督一人,在3生命中4作王了。
【注1】 那些受洋溢之恩的,能在生命中作王,因為生命是從洋溢之恩產生的。
【注2】 義的恩賜消除審判。審判來自罪,但義來自恩典。義總是隨著恩典,乃是恩典的結果。主觀的義(四25下)來自恩典,(17,19,)恩典來自客觀的義。(1~2。)
【注3】 本節和10、18、21,六4,八2、6、10的生命,都是指神永遠、神聖、非受造的生命(zoe,奏厄),就是基督自己作了我們的生命。(約十一25,十四6,西三4。)這與我們的肉身生命(bios,白阿司─路八14)以及我們的魂生命(psuche,樸宿克─太十六25~26,約十二25)都不一樣。神這永遠的生命,乃是所賜給我們神聖恩典的主要元素,也是我們能在其中作王的。
【注4】 我們所得的生命,不僅拯救我們脫離一些事物,更使我們作王管理一切,這遠高過在生命裡得救。我們已經在客觀上接受了義,現今還需要不斷的接受洋溢的恩典,使我們能在主觀的生命中作王。後文六至十六章,就是向我們說明作王的意義,所闡述的一切,都不是由於我們的努力,乃是藉著我們接受洋溢的恩典。
5:18 如此說來,藉著一次的過犯,眾人都1被定罪,照樣,藉著一次的2義行,眾人也都3被稱義得4生命了。
【注1】 被,直譯,歸於。
【注2】 基督在十字架上受死的義行,結果乃是生命的稱義。21節也說,恩典藉著義作王,乃是叫人得生命。這兩處經文表明,生命的來到,乃是義的結果。(見八10。)
【注3】 直譯,歸於生命的稱義。
【注4】 生命是神救恩的目標,因此稱義乃是生命的稱義。稱義本身不是目的,乃是為著生命。我們藉著稱義,已經達到並符合神義的標準,所以現在神能將祂的生命分賜給我們。稱義改變我們外面的地位,生命改變我們裡面的性質。被稱義得生命,表明生命乃是本章的中心,並且生命生機的聯結乃是稱義的結果。
5:19 藉著一人的悖逆,多人1構成了罪人,照樣,藉著一人的2順從,多人也要1構成義的了。
【注1】 我們是罪人或是義的,不是在於行為,乃是在於裡面的構成。亞當的墮落,使他接受了一種非神創造的元素,就是撒但的性情,成為墮落之人構成的元素和主要的成分,使所有的人構成了罪人。今天,不是因為我們犯罪,所以是罪人,乃是因為我們是罪人,所以犯罪。不論我們是好是壞,在亞當裡我們都已經構成了罪人。這是由於我們裡面的元素,不是在於我們外面的行為。
相對的,基督將我們構成義的。當祂這活神進到我們裡面作恩典,我們就構成義的。祂成為我們裡面構成的元素和成分,就將我們從罪人變化為神的兒子。只有祂能完成這樣重構的工作。
【注2】 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死,是祂順從的最高表現,因此被神視為義行。(18,見腓二8。)
5:20 律法插進來,是叫過犯1增多,只是罪在那裡1增多,恩典就更洋溢了,
【注1】 律法叫罪增多,也就是使罪顯示給人認出,這樣就使人的罪完全被暴露。
5:21 使1罪怎樣在死中作王,恩典也照樣藉著2義作王,叫人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永遠的生命。
【注1】 罪藉著死的權柄作王,又藉著作王帶進死,因此犯罪的人必須死。
【注2】 義是神將祂自己分賜給我們作恩典的立場、根基和憑藉。這義使我們有地位,要求基督作我們的恩典。神賜恩典給人,顯示祂的義。(見一17。)不僅如此,這恩典的大能,還在我們裡面運行,產生主觀的義,使我們與神、與人、甚至與自己,都是對的;並在我們裡面不只征服罪,也勝過撒但和死。因此,恩典藉著義作王,結果乃是永遠的生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