約壹 3章 10節上 注1
  指在實行罪或不實行罪上,即活在罪中或不活在罪中。這不是行為的問題,乃在於我們是誰的兒女,是神的兒女還是魔鬼的兒女。所以這是生命與性情的問題。人是亞當墮落的子孫,生來就是那惡者魔鬼的兒女,(約八44,)有他的生命,有分於他的性情,自然、習慣的活在罪中。實行罪乃是他們的生活。但那些蒙救贖,脫離他們墮落的情形,並在靈裡得重生的信徒,乃是神的兒女,有神的生命,有分於神的性情,且不活在罪中。實行義乃是他們的生活。一個人是神的兒女還是魔鬼的兒女,可由他實行義或實行罪顯明出來。重生的信徒可能犯罪,未得救的人也可能行義;這二者都是他們外面的行為,不是他們外面的生活,因此並不顯明他們裡面生命和性情的所是。
約壹 3章 10節下 注2
  義是神行動的性質,愛是神素質的性質。神的所是就是愛,神的所作乃是義。愛是裡面的,義是外面的。因此,愛比義更有力的顯明我們是神的兒女。所以從本節至24節,使徒在神兒女生活的顯明上,從義說到愛,作住在主裡面之生活進一步的條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