約壹 2章 1節 注1
  原文意幼小的孩子,通常用於長輩對晚輩的稱呼。「這稱呼含有父母之愛,適用於所有的基督徒,不拘其長大的程度如何。用在1228三718四4五21約十三33加四19。」(Darby,達秘。)年老的使徒把所有的受信者,都看作他在主裡親愛的孩子。在13~27節,他把他們分為三班人:小孩子、青年人和父老們。因此,1~12節和28~29節是寫給一般的受信者;13~27節是照著那三班人在神聖生命裡長大的程度,分別寫給他們。
約壹 2章 1節 注2
  指一5~10所說,神的兒女,就是有神聖生命,並有分於這生命交通(一1~4)的重生信徒,犯罪的事。
約壹 2章 1節 注3
  這話和下句「若有人犯罪,」指明重生的信徒仍可能犯罪。他們雖然有神聖的生命,但他們若不憑著神聖的生命而活,並住在這生命的交通裡,仍可能犯罪。
約壹 2章 1節 注4
  原文為假設語氣過去式動詞,指一次的行為,不是習慣的行為。
約壹 2章 1節 注5
  見一2注3。作我們辯護者的主耶穌,乃是活在與父的交通裡。
約壹 2章 1節 注6
  這神聖的名稱在這裡指明,我們的辯護者主耶穌為我們所處理的案件,乃是家庭中的事,是兒女與父親之間的事。藉著重生,我們已生為神的兒女。重生以後,我們若犯罪,就是兒女得罪父親的事。我們的辯護者,就是我們平息的祭物,處理我們犯罪的事,以恢復我們與父中斷的交通,使我們住在神聖交通的享受裡。
約壹 2章 1節 注7
  原文指被召到另一個人身邊以幫助他的一位,因此是幫助者;也指提供法律之援助的人,或為別人代求的人,因此是辯護者、律師或代求者。這辭表明撫慰與安慰,因此是撫慰者、安慰者。本辭在約翰福音譯為保惠師,(約十四1626十五26十六7,)用以指實際的靈在我們裡面作安慰者,照料我們的案件或事務。(見約十四16注1。)在這裡指主耶穌與父同在,作我們的辯護者,在我們犯罪時,基於祂所成就的平息,照料我們的案件,為我們代求(羅八34)並辯護。
約壹 2章 1節 注8
  我們的主耶穌是全人類中惟一的義者。祂在十字架上的義行,(羅五18,)為我們和所有的罪人滿足了公義之神公義的要求。惟有祂彀資格作我們的辯護者,在我們犯罪的光景中照顧我們,並且把我們恢復到義的光景中,以平息我們與我們公義的父之間的關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