約壹 1章 7節 注1
  我們在光中行,但神是在光中,因為祂就是光。「光是神住在其中的元素(參提前六16)…這樣在光中行,如同神在光中,不是僅僅傚法神…乃是我們日常的行事為人與神永遠的所是,有同一的基本元素:不是傚法,乃是生命氣氛的一致與等同。」(Alford,阿福德。)
約壹 1章 7節 注2
  我們在神的光中行事、生活時,我們就共同享受三一神,也共同有分於祂神聖的定旨。神聖生命的交通帶給我們神聖的光,並且神聖的光保守我們在交通裡,就是保守我們對神有共同的享受,並且共同有分於神的定旨。
約壹 1章 7節 注3
  「耶穌」這名是指流出救贖的血所需之主的人性;「祂兒子」這名稱是指使救贖的血永遠有功效所需之主的神性。因此祂兒子耶穌的血指明,這血乃是真正的人所流適當的血,為要救贖神墮落的造物,有神聖的保證為其永遠的功效,這功效在空間上是普及各處的,在時間上是永遠長存的。

 約翰也用「祂兒子耶穌」這名稱,豫防關於主身位的異端。有一派異端堅持主的神性,否認祂的人性。「耶穌」這名稱是人的名字,豫防了這一派的異端。另一派異端堅持主的人性,否認祂的神性。「祂兒子」這神格的名稱,乃是對這一派異端的抗毒劑。
約壹 1章 7節 注4
  我們活在神聖的光中,就在這光的光照之下,這光按著神的神聖性情,並藉著在我們裡面神的性情,暴露我們一切的罪、過犯、失敗和缺點,這些都是與祂純潔的光、完全的愛、絕對的聖,以及超越的義牴觸的。這時,我們就在蒙了光照的良心裡,覺得需要主耶穌救贖之血的洗淨,這血便在我們的良心裡洗淨我們一切的罪,使我們與神並彼此之間的交通得以維持。我們與神的關係是牢不可破的,但我們與神的交通可能會中斷。前者屬乎生命,後者雖然也屬乎生命,卻是基於我們的生活。前者是無條件的,後者是有條件的。這有條件者需要靠著主的血不斷的洗淨才得維持。

 在這段話裡,有我們屬靈生活的循環,由四件要緊的事物形成─永遠的生命、永遠生命的交通、神聖的光、以及神兒子耶穌的血。永遠的生命產生永遠生命的交通,永遠生命的交通帶進神聖的光,神聖的光增加對神兒子耶穌之血的需要,使我們更多得著永遠的生命。我們越多得著永遠的生命,這生命所帶給我們神聖生命的交通就越多。我們越多享受神聖生命的交通,所得著神聖的光就越多。我們越多得著神聖的光,就越有分於耶穌之血的洗淨。這樣的循環,在神聖生命的成長上帶我們向前,直到我們生命成熟。
約壹 1章 7節 注5
  原文這動詞的時態為現在式,指繼續進行的行動,指明神兒子耶穌的血一直繼續不斷的洗淨我們。這裡的洗淨是指主的血在我們良心裡即時的洗淨。在神面前,主救贖的血已經一次永遠的洗淨了我們,(來九1214,)這洗淨的功效在神面前持續到永遠,無需重複。然而每當我們與神交通,良心蒙了神聖之光的光照,我們就必須在我們的良心裡,一再的即時應用主的血常時的洗淨。這即時的洗淨是由母牛的灰調作除污穢之水的潔淨所豫表。(民十九2~10。)
約壹 1章 7節 注6
  新約用單數的罪和複數的罪說到罪的問題。單數的罪是指內住的罪,從撒但藉著亞當進到人類裡面,(羅五12,)是羅馬書第二段,五12~八13七5例外,那裡是說到諸罪)所對付的。複數的罪是指罪的行為,即內住之罪的果子,是羅馬書第一段,一18~五11所對付的。然而,本節單數的罪連同形容詞「一切的,」不是指內住的罪,乃是指我們重生後所犯的每一個罪,(10,)這罪玷污我們原先被洗淨的良心,在我們與神的交通中,需要主的血將其洗淨。

 我們單數的罪,就是我們性情裡內住的罪,(羅七17,)已經藉著基督作我們的贖罪祭(利四賽五三10羅八3林後五21來九26)解決了。我們複數的罪,就是我們的過犯,也已經藉著基督作我們的贖愆祭(利五賽五三11林前十五3彼前二24來九28)解決了。我們重生以後,還需要為我們性情裡的罪,接受基督作我們的贖罪祭,如8節所指明的,也需要為我們行為上的罪,接受基督作我們的贖愆祭,如9節所指明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