來
9章
15節
注1
即以第一約之條款為標準,所算為罪的過犯。
來
9章
15節
注2
所應許永遠的產業,是基於基督永遠的救贖,不是基於我們的行為,並且與
十36
的應許不同,那裡的應許是以我們忍耐,並行神的旨意為條件。(見
十36注2
。)這裡所應許永遠的產業,是藉著基督永遠的救贖;而
十36
所應許的大賞賜,(
十35
,)乃是因我們忍耐並行完神的旨意。
來
9章
15節
注3
見
十34注1
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