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章 17節 注1
  神的兒子與我們(祂的眾弟兄)一樣,有分於血肉之體;(14;)這是為著兩個目的,一是消極的,一是積極的。消極的目的是要為我們廢除在肉體裡的魔鬼;積極的目的是要作那有人性、憐憫、忠信的大祭司,好在凡事上同情我們。
2章 17節 注2
  直譯,向著神的事。
2章 17節 注3
  基督是大祭司,將神自己以及神生命的豐富供應我們。祂是神而人者,完全彀資格作我們的大祭司。在此,「憐憫」與祂之是人相合;「忠信」與祂之是神相合。
2章 17節 注4
  原文,複數。
2章 17節 注5
  耶穌為我們的罪成就了平息,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,平息了我們與神之間的關係,使神能和順的恩待我們。見羅三25注2。參路十八13注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