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3章 7節 注1
  這在召會生活中是必要的。神話語的執事們該有一種為人,可以成為信心的榜樣,給召會的眾肢體,就是接受神話語的人傚法。這樣,召會的眾肢體就不僅接受他們所供應的話,也傚法他們為人所顯出的信心。

 本節是5~6節的延續。他們的為人,必是指神話語的執事們所追求的生活為人─不貪愛錢財,且以現有的為足。(5上。)他們的信心,必是指他們為生活信靠那作他們幫助者的主。(5下~6。)他們所供應的話和所過的生活,都該是基督;他們的信心,也該是在基督裡的信心,基督就是他們這信心的創始者與成終者。(十二2。)這樣的為人和信心,對那些接受他們所供應之神的話,並留心看他們為人結局的信徒,當然是值得傚法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