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
30章
7節
注1
這裡的丈夫表徵主基督。(
羅七2~4
。)我們信徒都有神作我們的父,又有基督作我們的主。我們都是女子,在我們父的家中,有基督作我們的丈夫,因此我們沒有權利對所許的願作最後的定准。作最後定准的,乃是父神,或是主基督。這指明信徒在與父神並主基督的關係上,已失去了自己的權利。我們在父神或主基督面前,沒有任何權利。(參
羅一1
與
注3
一段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