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8章 9節 注1
  以色列人所得一切的分,都要經過火獻給神,作祂的享受。神使供物的某些部分不經過火,好叫它們成為祭司的分。這就是說,祭司享受神所享受的東西,這些東西都豫表基督。神的喜悅、享受和滿足,乃是神的兒子耶穌基督。(太三17。)因此,神和事奉祂的人(祭司)都享受同樣的分,就是包羅萬有的基督。
18章 9節 注2
  關於一切祭的意義,見利一注。
18章 9節 注3
  供物中不經過火的,乃是神的食物,(二八2,)所以對於祭司乃是至聖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