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
18章
20節
注1
祭司和利未人(
23下
,
24下
)在以色列人的地上沒有分,沒有產業。神自己是他們在以色列人中間的分和產業。(
申十9
,
十八2
,
書十三33
,
結四四28
。)不僅神的食物是他們的分,甚至神自己就是他們的分和產業。神既是他們的分和產業,他們就不需要任何別的分或產業。參
徒二六18注8
與
西一12注3
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