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章 29節 注1
  這兩約所生的兩種兒女,性質是不同的。由律法之約生的,是按著肉體生的;由應許之約生的,是按著靈生的。按著肉體生的兒女,沒有權利有分於神所應許的福;按著靈生的兒女,卻有完全的權利。猶太教徒是前一種兒女,在基督裡的信徒是後一種。關於肉體和靈,見三3注2五19注122注1
4章 29節 注2
  指以實瑪利逼迫以撒。(創二一9。)
4章 29節 注3
  藉著應許生的兒女(28)是按著靈,就是按著神生命之靈生的;這靈就是神所應許給亞伯拉罕的福。(三14。)
4章 29節 注4
  猶太教徒,亞伯拉罕按著肉體生的子孫,也逼迫信徒,就是亞伯拉罕按著靈生的子孫,正如以實瑪利逼迫以撒一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