加
3章
21節
注1
律法只能要求、定罪,不能賜生命。(見
羅七10注1
。)律法沒有生命,只有誡命。生命是在基督裡,(
約一4
,)祂是賜生命的靈,(
林前十五45
,)是惟一能賜生命的。賜生命乃是使徒啟示的中心。我們應當只接受那賜生命者。
加
3章
21節
注2
要賜生命必須有義。然而義不是本於律法,乃是在基督裡。(
羅五17~18
。)因此,律法不能賜生命。不僅如此,律法既不能賜生命,也就無力滿足其(律法的)要求,以產生義。因此,在這意義上,義不是本於律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