3章 20節 注1
  律法在神和以色列人兩造之間有一位中保;應許只有與接受者直接關聯的神,沒有中間人。律法的責任不在一方,乃在雙方;但應許的責任只在賜應許者,就是神。因此,律法次於應許。加拉太人丟棄那上好的,回到那次好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