林前 6章 12節 注1
  本書信所對付的第四件事,是在食物和身體上濫用自由。(12~20。)食物是為著人的生存,身體性的需求是為著人的繁殖,二者都是必需的,且是神所命定的。這二者人有權利使用,可是不該濫用,也不該在其權下,受其控制和奴役。濫吃濫喝,像吃祭偶像之物,會絆跌軟弱的弟兄;(八9~13十28~3032;)暴飲暴食,會損壞我們的身體。食物和肚腹都要過去,神要使這兩樣都廢掉。放縱性慾是淫亂,這不僅被神定罪,也毀壞我們那為著主的身體。(18。)
林前 6章 12節 注2
  直譯,都在我(選擇去行)的權下。因此是許可的、容許的、合法的。
林前 6章 12節 注3
  意有利(不是僅僅方便)、美好、值得。
林前 6章 12節 注4
  直譯,被置於它的權下。意即凡事都在我的權下,但我不在任何事的權下。凡事對我都是許可的、容許的、合法的,但我不受任何事的管轄(奴役),或被置於任何事的權柄、控制之下。使徒在下段,從13十一1,對付一些難處,本節可視為管治那些對付的箴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