6章 6節 注1
  原文這裡的知道,指外面客觀的知識;9節的知道和16節的曉得,指裡面主觀的知覺。
6章 6節 注2
  指我們魂裡天然的生命。舊人乃是神所創造而因罪墮落的人,與加二20的「我」同。這不是魂本身,乃是魂的生命,被神看為無望,而擺在十字架上,與基督一同釘死。我們的魂原是獨立的,有舊人為其生命和個格。如今舊人既已釘十字架,我們的魂就應當作基督的器官,受我們靈的支配,有基督為其生命。
6章 6節 注3
  見加五24注2
6章 6節 注4
  身體為罪所內住、霸佔、敗壞、佔有、利用並奴役,去作罪惡的事。這罪的身體在犯罪的事上,極為活躍有力。(與七24所題,在屬神的事上,軟弱無力、屬死的身體不同。)這身體不是犯罪的人位,乃是犯罪的工具,為舊人所利用,藉犯罪以彰顯他自己,而使這罪的身體成為肉體。因此,本節「罪的身體」與八3「罪之肉體,」二者所指是一樣的。
6章 6節 注5
  或,被解雇,失業,不活動。因為舊人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,這被舊人利用作犯罪工具的身體,就無事可作而失業了。我們也就從罪裡得了釋放,(18~22,)不需要再受罪的管轄,作罪的奴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