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章 13節 注1
  稱義是為叫神所揀選的人承受世界,使他們能在地上為神掌權。(創一26。)
4章 13節 注2
  律法是神在舊約對人暫時的經綸(安排),因為律法是因人的過犯臨時添上的;(加三19;)信仰是神在新約對人永遠的經綸(安排),因為信仰是根據神永遠的計劃。(參提前一4注3。)神在舊約是以律法對待人,人若照神這安排,行神律法中所吩咐的,就得著義,就是律法的義,(九31,)也就是本於律法的義。(十5腓三9。)神在新約是以信仰對待人,人若照神這安排,相信神所命定人信的基督,(約壹三23,)就得著義,就是信的義,(11,)也就是本於信的義。(九30十6。)神在新約的經綸所安排的信仰,是頂替舊約律法的,到新約時才來到。(加三2325。)這頂替律法的信仰,就我們說是客觀的。我們照著這客觀的信仰,主觀的相信神所要我們相信的基督,就得著信的義。這義是我們在神所安排客觀的信仰中,有了我們主觀的相信所得的基督,作了神的義,給我們得著。(林前一30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