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章 6節 注1
  他們是神的選民,在舊約律法的看管下蒙保守,並由律法所產生,給神用以引進新約的福音。
1章 6節 注2
  這與羅三20並不牴觸。這裡「義」的意思是,按著舊約的誡命和典章,在神看是對的,意即無可指摘的。(二25腓三6。)這不是說,這些義人是無罪的,沒有罪性與罪行。他們雖然無可指摘,但並非沒有瑕疵。他們還需要豫表中那些無瑕疵的贖罪祭和贖愆祭(利四28五15)為他們贖罪,使他們能接觸神。
1章 6節 注3
  或,按主的一切誡命、典章而活。
1章 6節 注4
  舊約的律法,總稱律法,內容分為誡命、律例和典章三項。誡命指基本的命令,乃是律法的總則,共分十條。(出二十2~17。)律例,或條例、規條,乃是誡命的申述、詳解並補充,如出二十22~26所記。典章也是誡命的申述、詳解並補充,惟比律例多了判決,如出二一1二三19所記。典章,若減去其判決,就成為條例。此處典章與羅二26之典章,來九110之章則原文同字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