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2章 32節 注1
  在三一神的經綸裡,父構想祂救贖的計劃,(弗一59,)子按照父的計劃完成救贖,(彼前二24加一4,)那靈臨到罪人,實施子所完成的救贖。(林前六11彼前一2。)倘若罪人褻瀆子,像大數的掃羅一樣,那靈還有地位在他身上作工,使他悔改、相信子,好得著赦免。(見提前一13~16。)但罪人若褻瀆那靈,那靈就沒有地位在他身上作工,也就沒有什麼能使他悔改相信了。因此,這樣的人不可能得著赦免。這不僅按理由說是合乎邏輯的,就是按神行政的原則說,也是合乎管治的,正如主的話在這裡所啟示的。
12章 32節 注2
  在神管治的行政裡,祂的赦免是有時代講究的。為著祂的行政,祂計劃了不同的世代。從基督第一次來一直到永世的這段時期,在時代上分為三個世代:(一)今世,現今的世代,從基督第一次來,到祂再來;(二)來世,千年國,就是復興和屬天管治的一千年,從基督再來,到舊天舊地結束;(三)永世,新天新地的永遠世代。神在今世的赦免,是為了罪人永遠的得救。這赦免是給罪人,也是給信徒的。神在來世的赦免,與信徒時代的賞賜有關。倘若信徒得救後犯了罪,不肯在他死前或主回來前,藉著認罪和主血的洗淨,(約壹一79,)清楚對付,這罪在今世就不得赦免,乃要留到基督的審判台前受審判。(林後五10。)他不能得著國度為賞賜,不能在諸天的國實現時,與基督一同有分於榮耀和喜樂,卻要受管教,以清除這罪,而在來世得著赦免。(十八23~35。)這種赦免要保持他永遠的救恩。但不會使他彀資格有分於要來國度的榮耀和喜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