利 6章 9節 注1 |
獻祭的條例乃是關於供物(即關於對基督作供物的享受)的條例和規條。供物的實際既是基督,獻祭的條例就符合基督生命的律,就是生命之靈的律。(羅八2。)這些條例指明,甚至在享受基督的事上,我們也不該沒有規律,乃該受生命的律所規律。(參林前九26~27,十一17,27~29,加六15~16,腓三13~16。) |
利 6章 9節 注2 |
整夜…直到早晨,表徵燔祭該留在焚燒的地方,經過這世代的黑夜,直到早晨,就是直到主耶穌再來。(彼後一19,瑪四2。) |
利 6章 9節 注3 |
燔祭在焚燒處,表徵一切獻作燔祭的,都必須放在獻祭之處被焚燒。那些將他們自己作為燔祭獻給神的人,必須在焚燒處,也必須願意成為一堆灰。 |
利 6章 9節 注4 |
壇上的火要一直燒著,(9下,12上,13,)表徵神是宇宙中聖別的火,(來十二29,)隨時豫備好接納(焚燒)所獻給祂的食物,也表徵神悅納所獻給祂之物的願望,從不止息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