6章 25節 注1
  在宰燔祭牲的地方,在耶和華面前宰贖罪祭牲,表徵:(一)作我們贖罪祭的基督,乃是在神面前被殺;(二)基督作我們的贖罪祭,乃是基於祂作燔祭。基督必須是燔祭,使神滿足,才彀資格作我們的贖罪祭;我們必須先享受基督作我們的燔祭,就是絕對為著神的一位,我們才能知道自己是何等有罪,意即我們是多麼為著自己,而不為著神。
6章 25節 注2
  贖罪祭是至聖的,表徵作我們贖罪祭的基督是至聖的,因祂內在且全然的對付了我們性情中的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