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章 8節 注1
  百姓在這裡以及二四37所作似乎正面的回答,乃是得罪神的,因為這回答指明以色列人不認識神,也不認識自己,並且無心為著神。(參太十五8。)他們自以為能遵行神所要求的一切,卻不知道他們無法履行祂的誡命,乃需要祂的憐憫。甚至律法尚未頒布完畢,百姓已經陷在拜偶像的罪裡,至少干犯了十誡的頭三條。(二十2~7三二1~6與注。)百姓說了這話之後,神就改變對他們的態度,也使氣氛改變了。(912~1316~25二十18~19,參十九3~6。)

 神永遠的定旨是要得著一班人,作祂的配偶、祂的彰顯、和祂的居所。為要成就這定旨,神必須將祂自己作為生命分賜到祂的選民裡面,並將祂自己作到他們裡面。從起初,神的心意就不是要人遵守誡命,或叫人為祂作事。(見創二17注1。)照樣,以色列人被帶到神的山,神的心意也不是要賜給他們一長串神的誡命,要求他們履行。祂的心意乃是要把祂的百姓帶到祂的同在裡,使祂可以向他們啟示祂自己,並藉著對他們說話,將祂自己分賜到他們裡面。(參三四28~2929注1。)然而,神的百姓不明白祂的心意。他們天然、墮落和宗教的觀念,以為神要他們為祂作一些事,並自認為有能力作這些事。他們的觀念既是這樣,神就需要賜他們誡命,給他們看見祂的要求是何等高超,而他們對於履行這些要求是何等無能。(羅八3上7~8。) 

 神在西乃山所頒布的律法,有積極和消極的功用。在積極方面,律法的功用是作神的見證,將神啟示給祂的百姓。(見二十1注1。)律法也是神活的話,作祂的氣,(提後三16,)將祂的成分注入到愛祂並尋求祂的人裡面。(見申八3注1。)在消極方面,律法的功用是暴露罪、(羅三20五20七7~813、)征服罪人、(羅三19、)並看守神的選民,引他們到基督那裡。(加三23~24。)律法在我們的經歷中是積極的或是消極的,在於我們的心接受律法的情形。我們若愛神,謙卑自己,把律法當作神活的話,藉以接觸祂並住在祂裡面,律法就要成為管道,藉此將神聖的生命和本質傳輸給我們,作我們的供應和滋養。我們藉著律法作為神的話,得著神本質的注入,就在生命、性情和彰顯上與神成為一,並自然而然過彰顯神且符合祂律法的生活。(羅八4腓一21上。)然而,我們到律法這裡來,若不在愛裡尋求神,反而把律法與活的神這生命的源頭分開,(參約五39~40,)那原本為要帶進生命,(羅七10,)本身卻不能賜生命的律法,(加三21注1,)對我們就成為定罪和殺死的元素。(羅七11林後三6~79。)見詩一一九2注2一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