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章 31節 注1
  祭司實際上是審判官,(見申十七9注1,)他們該照著神的律法審理百姓的案件。然而,他們憑自己的權柄,就是照著自己的意見,施行審判、管理。百姓也喜愛這樣;這也許指明百姓在賄賂祭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