耶 11章 3節 注1 |
耶和華與以色列立的約,稱為第一約,也稱為舊約,(來八7,13,)乃是十條誡命之律法的約。(出二十1~二四8。)律法本身是聖的、義的、善的並屬靈的,(羅七12,16,14上,)卻因人的肉體而成為軟弱。(羅八3上。)十條誡命的律法頒賜下來,是要試驗人並暴露人真正的性情和光景。(羅三20下,五20上,七7下。)以色列人在律法的試驗下失敗了,本該學知他們不能遵守律法,並且憑律法得不著義。(羅八3上,九31,十3。)他們也該得知他們需要基督,就是耶和華,作他們的義,(二三6下,三三16下,林前一30,)並且需要得著神新約裡神聖的生命連同這生命的律。(三一31~34,來八8~12,十16~17。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