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章 3節 注1
  直譯,本於祂的道路;指明祂教導的源頭。
2章 3節 注2
  希伯來文, torah, 妥拉,常譯為律法。在千年國的時候,復興的以色列國要在這國的屬地部分,(六一6亞八20~23,)就是人子的國(太十三41啟十一15)作祭司;在基督裡的得勝信徒要在屬天部分,(啟二十6,)就是父的國(太十三43)作祭司。藉著這祭司職任,列國的民都要得著教導和訓誨。見亞八20注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