賽
2章
3節
注1
直譯,本於祂的道路;指明祂教導的源頭。
賽
2章
3節
注2
希伯來文, torah, 妥拉,常譯為律法。在千年國的時候,復興的以色列國要在這國的屬地部分,(
六一6
,
亞八20~23
,)就是人子的國(
太十三41
,
啟十一15
)作祭司;在基督裡的得勝信徒要在屬天部分,(
啟二十6
,)就是父的國(
太十三43
)作祭司。藉著這祭司職任,列國的民都要得著教導和訓誨。見
亞八20注1
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