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章 4節 注1
  神的願望和定旨是要得著一個團體人,有祂的形像彰顯祂,並有祂的權柄代表祂,這揭示在一1二3。二章其餘的部分乃是另加的記載,啟示神達成祂目的之路與手續。這路乃是生命。人要彰顯神並代表神,就必須有神作他的生命,由9節的生命樹所表徵。
2章 4節 注2
  見一1注3一段。神首先『創造』諸天與地;(一1;)然後祂『造』地與天。在神的創造裡,先創造諸天,然後創造地,(一1,)而在神的復造和進一步的創造裡,乃是先造地,然後才造天。
2章 4節 注3
  Elohim, 伊羅欣,(一1,)是神在與祂造物之關係上的名,而耶和華是神在祂與人之關係上的名。『耶和華』的意思是『我是那我是,』(出三14,參約八242858,)指明耶和華是自有永有的永遠者,就是那昔是今是以後永是者。(啟一4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