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命記綱目 <上一章 下一章>
申命記 第 十七 章

e 藉著不將有殘疾的獻給耶和華 十七1
第 十七 章
17:1 凡有殘疾,有什麼嚴重缺陷的牛羊,你都不可獻給耶和華你的神,因為這是耶和華你神所憎惡的。
f 藉著用石頭打死違背神約去事奉別神者 十七2~7
17:2 在你們中間,在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任何1一座城裡,若發現有男人或女人,行耶和華你神眼中看為惡的事,違背了祂的約,
17:3 去事奉跪拜別神,或拜日頭,或拜月亮,或拜天象,是我不曾吩咐的;
17:4 有人告訴你,你也聽見了,就要仔細的探聽,若果然真實,的確有這可憎惡的事行在以色列中,
17:5 你就要將行這惡事的男人或女人拉到城門那裡,用石頭將他們打死。
17:6 要憑兩三個見證人的口,將那當死的人處死;不可只憑一個見證人的口將他處死。
17:7 見證人要先下手,然後眾民也下手,將他處死。這樣,你就把那惡從你們中間完全除掉。
  (5 關於百姓中間的管理-續)
b 對難斷之訴訟的審斷 十七8~13
17:8 你城中若起了爭執的事,或因殺人,或因訴訟,或因毆打,是你難斷的,你就當起來,上耶和華你神所選擇的地方,
17:9 去見1祭司利未人和當時的審判官,求問他們,他們必將判語指示你。
17:10 你要照著他們從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指示你的判語去行;你要照著他們所指教你的一切話謹守遵行。
17:11 要按他們所1給你的指導,照他們所告訴你的斷案去行;他們所指示你的判語,你不可偏離左右。
17:12 若有人擅自行事,不聽從在那裡在耶和華你神面前侍立供職的祭司,或不聽從審判官,那人必要治死;這樣,你就把那惡從以色列中完全除掉。
17:13 眾百姓聽見都要害怕,不再擅自行事。
c 立王治理百姓 十七14~20
17:14 你進了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,得了那地,居住的時候,若說,我要立一位1王治理我,像四圍的列國一樣;
17:15 你總要立耶和華你神所揀選的人為王治理你;要從你弟兄中立一位王,不可立你弟兄以外的人治理你。
17:16 只是王不可為自己多添1馬匹,也不可使百姓回1埃及去,要為自己多添馬匹,因耶和華曾對你們說,不可再回那條路去。
17:17 他也不可為自己多立妃嬪,免得他的心偏邪;也不可為自己多多積聚金銀。
17:18 他登了國位,就要將祭司利未人面前的這1律法書,為自己抄錄一本,
17:19 存在他那裡;他一生的日子都要誦讀,好學習敬畏耶和華他的神,謹守遵行這律法書上的一切言語和這些律例,
17:20 免得他向弟兄心裡高傲,離了這誡命,或偏左或偏右。這樣,他和他的子孫在以色列中治國的日子,就得以長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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