參 神聖出生的美德 二28~五21
三 勝過世界、死、罪、魔鬼和偶像 五4~21
2 藉著賜人生命的祈求 14~17
5:14 我們若照祂的旨意1求什麼,祂就聽我們;2這是我們向著祂所存3坦然無懼的心。
【注1】 我們因著相信神的兒子,藉著神聖的出生,便得著了永遠的生命;基於這個事實,我們就能藉著接觸神,在永遠生命的交通裡,因著良心無虧,(徒二四16,)坦然無懼,照著祂的旨意禱告,確信祂必聽我們。
【注2】 4~13節給我們看見,我們如何接受了一1~2所說永遠的生命。接著14~17節告訴我們,如何在一3~7所說永遠生命的交通裡禱告。
【注3】 指我們在與神的交通中,為著禱告所存坦然無懼的心。見三21注1。
5:15 我們若1知道祂聽我們一切所2求的,就知道我們所求於祂的無不得著。
【注1】 這個知道乃是基於我們得著了神聖的生命以後,住在主裡面,並且在我們在祂的名裡向神的禱告中,與祂是一的事實。(約十五7,16,十六23~24。)
【注2】 不是在我們自己裡面,照著自己的心思求,乃是在主裡面,照著神的旨意求。
5:16 人若看見他的弟兄犯了不1至於死的罪,就當為他2祈求,3將4生命賜給他,就是給那些犯了不至於死之罪的。有5至於死的罪,我不說當為那罪祈求。
【注1】 直譯,向著死。
【注2】 這必是指我們住在與神交通裡的禱告。
【注3】 這句話的主詞還是上文的「人,」也就是「祈求」的主詞,指明祈求的人將生命賜給他所代求的人。這不是說,祈求的人本身有生命,能憑自己將生命賜給別人。這乃是說,這樣一個住在主裡面,與主是一,並在與主是一的靈裡(林前六17)祈求的祈求者,成了神賜生命的靈能將生命賜給他所代求之人的憑藉。這是一件在神聖生命的交通裡,分賜生命的事。我們要成為能將生命賜給別人的人,就必須住在神聖的生命裡,並在神聖的生命裡行事、生活、為人。雅五14~16的禱告是為著醫治,這裡的禱告是為著分賜生命。
【注4】 無疑的,這是指藉著祈求之人的禱告,分賜到所代求之人裡面的屬靈生命。然而,照上下文看,這屬靈的生命,也會拯救所代求之人的肉身,脫離他因犯罪而死的危險。(參雅五15。)
【注5】 關於至於死的罪,聖經教師有不同的解釋。有些人說這是指敵基督的否認耶穌是基督的罪,(二22,)這罪使他們永遠留在死裡。但是照本節的上下文看,至於死的罪是與犯罪的弟兄有關,與敵基督的或別的不信者無關。既然14~17節這段,與一3~二11所說永遠生命交通裡的禱告有關,所論到的事必定與神聖生命的交通有關。在神聖生命的交通裡,神照著祂每個兒女的屬靈光景,施行祂行政的對付。在神行政的對付裡,有些神的兒女由於某種的罪,被命定肉身要在今世死亡;有些由於別的罪,也被命定肉身要死亡。這種光景就像亞拿尼亞和他妻子撒非喇,因著欺騙聖靈,便受到肉身死亡的對付;(徒五1~11;)又像哥林多的信徒,因著不分辨那身體,就受到同樣的審判。(林前十一29~30。)這由神在曠野中對付以色列人所預表;(林前十5~11;)他們中間除了迦勒和約書亞以外,全都由於某種罪受神審判,以致肉身死亡。神行政的對付是嚴厲的。米利暗、亞倫,甚至摩西,也都由於某種的失敗,未能免去這種對付。(民十二1~15,二十 1,12,22~29,申一37,三26~27,三二48~52。)神對祂兒女行政對付的刑罰,與永遠的沉淪完全無關。這刑罰乃是根據神行政之時代的對付,與我們和神的交通以及彼此的交通有關。是不是至於死的罪,乃在於神照著各人在神家中的地位和光景而有的審判。無論如何,對於神的兒女,犯罪是件嚴肅的事,也許會遭受神的審判,肉身在今世死亡!關於這樣的罪,使徒沒有說我們當為此祈求。
5:17 一切的1不義都是罪,也有不至於死的罪。
【注1】 凡不正直、不公義的錯誤行為都是罪。(參三4與注3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