參 神聖出生的美德 二28~五21
一 實行神聖的義 二28~三10上
第 三 章
3:1 1你們看,2父賜給我們的是何等的3愛,使我們得稱為4神的兒女,我們也真是祂的兒女。世人5所以不6認識我們,是7因未曾認識祂。
【注1】 二28~三3這段話是說到神兒女義的生活。
【注2】 在前節所含示的三一神中,(見二29與注2,)這裡特別題起父。祂是神聖生命的源頭,我們已經因這生命從祂而生。神差祂兒子為我們死,使我們得著祂的生命,因而成為祂的兒女;(約一12~13;)藉此神的愛就顯明瞭。(四9,約三16。)神差祂兒子乃是為著生我們。因此神的愛乃是生我們的愛,這愛特別是在父裡面。
【注3】 見二5注2。
【注4】 這話與前節「從祂生的」一致。我們已經從父這生命的源頭而生,成為神的兒女,神也就成為我們這些兒女的主有者。我們有分於父的生命,以彰顯三一神。
【注5】 或,因這緣故,因這理由。我們由於神聖的生命,藉著奧秘的出生,成為神的兒女,因這緣故世人就不認識我們。
【注6】 見二29注5。
【注7】 世人不曉得我們乃是由神重生;世人所以不認識我們,是因未曾認識神自己。世人不曉得神,因此也不曉得我們神聖的出生。
3:2 親愛的,我們現在是神的兒女,1將來如何,還未顯明;但我們2曉得3祂若顯現,我們必要像祂;因為我們必要4看見祂,正如3祂所是的。
【注1】 我們既是神的兒女,在祂顯現的時候,我們必要在生命的成熟上像祂。像祂乃是將來必然的事,只是這事現在還未顯明。這指明神的兒女大有前途,有更輝煌的福分:我們不僅有神聖的性情,還要有神聖的樣式。有分於神聖的性情,已經是莫大的福分和享受,而像神、有祂的樣式,將是更大的福分和享受。
【注2】 見二29注1。
【注3】 指前句裡的神,又是指將要顯現的基督。這不僅指明基督就是神,也含示神聖的三一。當基督顯現時,三一神就要顯現出來;當我們看見祂時,我們就要看見三一神;當我們像祂時,我們就要像三一神。
【注4】 我們因著看見祂,就返照祂的樣式,(林後三18,)因而使我們像祂所是的一樣。
3:3 凡1向祂有2這盼望的,就3潔淨自己,正如4祂是潔淨的一樣。
【注1】 向祂,直譯,在祂身上。
【注2】 指盼望像主,有三一神的樣式。
【注3】 照二28~三24這段話的上下文看,潔淨自己就是實行義,(7,二29,)過義的生活,就是公義之神、(一9、)那義者(二1)的彰顯。這就是成為潔淨,毫無不義的玷污,正如祂是完全潔淨的一樣。這也是描述住在主裡面的生活。
【注4】 直譯,那一位。指耶穌基督。5節第一個「祂」並7節者同。
3:4 凡1犯2罪的,也行3不法;罪就是不法。
【注1】 直譯,實行。見一6注5。與8、9節第一個「犯」同。實行罪不僅是偶然犯罪的行為,乃是活在罪中,(羅六2,)過一種不在神管治人之原則下的生活。
【注2】 原文,單數。
【注3】 即沒有律法。不是指沒有摩西的律法,(參羅五13,)因為在頒賜摩西的律法以前,罪已經在世界上了。這裡的沒有律法,是指沒有或不在神管治人的原則之下。行不法就是在神管治人的原則以外,不在這原則之下過生活。所以不法就是罪,或者反過來說,罪就是不法。
3:5 你們曉得祂曾顯現,為要1除去2罪;在3祂裡面並沒有罪。
【注1】 本節的除去,原文與約一29者同。那裡基督是神的羔羊,除去那藉著亞當入了世界(羅五12)之世人的罪(單數)。這裡祂除去眾人所犯的罪(複數)。約一是對付罪的總和,包括罪性與罪行。本章是只對付罪的果子,就是人日常生活中所犯的罪。二者都被基督除去了。
【注2】 原文,複數。
【注3】 在那位除去罪(罪性)與諸罪(罪行)者的裡面,並沒有罪(單數)。因此祂不知罪,(林後五21,)沒有犯過罪,(彼前二22,)也沒有罪。(來四15。)這使祂有資格除去內住的罪(單數),以及人日常生活中所犯的罪(複數)。
3:6 凡1住在祂裡面的,就2不犯罪;凡3犯罪的,是4未曾看見祂,也未曾認識祂。
【注1】 即留在神聖生命的交通裡,並在神聖的光中行。(一2~3,6~7。)見二27注8。
【注2】 即不習慣的犯罪。這也是住在主裡面生活的條件。這不是說,神的兒女全然不犯罪;他們可能偶爾也犯罪。這乃是說,有神聖生命並憑這生命活著,重生的信徒,並不實行罪。他們的特質和習慣不是犯罪,乃是住在主裡面。住在主裡面是信徒的生活,犯罪是罪人的生活。
【注3】 即實行罪,過著罪惡的生活。
【注4】 即從未領受任何對主的異象,對祂也毫無體認。這就如同不信者的光景一樣。
3:7 1孩子們,不要讓人2迷惑你們,3行義的人才是4義的,正如祂是義的一樣;
【注1】 見二1注1。
【注2】 或,引你們入歧途。
【注3】 直譯,實行。見一6注5。10節者同。實行義就是過義的生活,(見二29注6,)在神管治的原則下過對的生活。照下節看,這就是不實行罪;照4節看,就是不實行不法。這些都是潔淨我們自己。(3。)
【注4】 照上下文看,這裡「義的」等於3節「潔淨的。」義的就是潔淨的,毫無罪、不法和不義的玷污,正如基督所是的一樣。
3:8 1犯罪的是2出於3魔鬼,因為魔鬼4從起初就1犯罪。5為此,神的兒子顯現出來,是要6消除魔鬼的作為。
【注1】 第一個「犯」直譯,實行。見一6注5。本節指明在本書中,實行罪(見4注1)和犯罪同義,都是指活在罪中,習慣的犯罪。這樣的生活是出於魔鬼的;魔鬼的生活是罪的生活,他從起初就不斷的犯罪。罪是他的性情,犯罪是他的特性。
【注2】 出於,原文與二19之屬字同。
【注3】 見啟二10注1。
【注4】 用在絕對的意義上,就是從魔鬼開始背叛神,企圖推翻神治理的時候。見一1注2二段。
【注5】 直譯,向此。即向這目的、為這緣故。魔鬼從古時就不斷的犯罪,並生出罪人與他一同實行罪。為這緣故,神的兒子顯現出來,要消除並毀滅魔鬼罪惡的作為,就是藉十字架上的死,在肉體中定罪那惡者所起始的罪,(羅八3,)毀滅罪的權勢,就是魔鬼罪惡的性情,(來二14,)並且除去罪與諸罪。(5注1。)
【注6】 或,解除,毀壞。
3:9 凡1從神生的,就2不犯罪,因為神的3種子住在他裡面;他也4不能犯罪,因為他是從神生的。
【注1】 見二29注7。
【注2】 犯,直譯,實行。不犯罪,不是說我們不會偶爾在行為上犯罪,乃是說我們不活在罪中。見4注1。
【注3】 指神的生命,就是我們從神而生時,從祂所接受的。這生命是神聖的種子,住在每個重生的信徒裡面。所以這樣的人就不實行罪,也不能犯罪。
【注4】 即不能習慣的活在罪中。重生的信徒可能會偶爾落到罪裡,但在他重生的性情裡,作神聖種子的神聖生命,不會容許他活在罪中。這就像羊可能會跌在泥裡,但它潔淨的生命不會容許它像豬一樣留在泥中打滾。
3:10上 1在此,神的兒女和魔鬼的兒女就顯出來了。
【注1】 指在實行罪或不實行罪上,即活在罪中或不活在罪中。這不是行為的問題,乃在於我們是誰的兒女,是神的兒女還是魔鬼的兒女。所以這是生命與性情的問題。人是亞當墮落的子孫,生來就是那惡者魔鬼的兒女,(約八44,)有他的生命,有分於他的性情,自然、習慣的活在罪中。實行罪乃是他們的生活。但那些蒙救贖,脫離他們墮落的情形,並在靈裡得重生的信徒,乃是神的兒女,有神的生命,有分於神的性情,且不活在罪中。實行義乃是他們的生活。一個人是神的兒女還是魔鬼的兒女,可由他實行義或實行罪顯明出來。重生的信徒可能犯罪,未得救的人也可能行義;這二者都是他們外面的行為,不是他們外面的生活,因此並不顯明他們裡面生命和性情的所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