貳 定罪 一18~三20
一 一般的─對人類 一18~32
1:18 1原來2神的忿怒,從天上顯示3在那些以不義4抑制5真理之人一切的不虔不義上。
【注1】 本書是從人的墮落講起,(不像以弗所書是從神在已過永遠裡的揀選和預定講起,)經過基督的救贖、神的稱義、聖別、變化、模成和使我們得榮,一直說到神在已過永遠裡的奧秘。(十六25。)
【注2】 前節神的義是在福音上顯示與信;這裡神的忿怒是從天上顯示在人的不虔不義上;這給我們看見,神的義與神的忿怒二者顯示的對比。原來是神的忿怒從天上顯示在人的不虔不義上;但神的福音來到,情形就改觀了,如今是神的義在福音上顯示與我們的信。
【注3】 在…上,含反對意。
【注4】 意即壓抑。人類從開始就不尊重神的真理,反倒以不義加以壓抑。
【注5】 這裡的真理,乃是指在宇宙中,人與神之間第一件真實的事─第一個實際,就是神和祂的存在,由受造之物證為真實的確切事實,以及人能藉受造之物認識神,而無法推諉的明確事實。這一大實際,一大真理,該叫人知道神,因而榮耀神,感謝神。(21。)可是人沒有這樣正當的,以神所喜愛的義,對待這實際,這真理;反倒以神所恨惡的不義,抑制這真理,不以認識神為美,(28,)所以就輕棄神,將神的榮耀改換為偶像,(21~23,)而放任自己陷入無止境的墮落,(24~32,)以致神任憑他們,放棄他們。(24,26,28。)
1:19 因為神的事情,人所能知道的,原顯明在人1裡面,因為神已經給他們顯明瞭。
【注1】 或,中間。
1:20 自從創造世界以來,神那看不見永遠的大能,和1神性的特徵,是人所洞見的,乃是藉著受造之物,2給人曉得的,叫人無法推諉;
【注1】 希臘文,theiotes,西歐提斯,指神的屬性,就是神的本性或本質所顯於外面的特點,就是特徵,與西二9之theotes,賽歐提斯,所指神的神格、身位不同。神性質的特徵是受造之物所能證實的,然而受造之物不能證明神的神格、身位,惟有那是神之話,將神表明出來(約一1,18)的耶穌基督,祂這活的人位,才能把神的神格、身位,就是神的本身,神的自己,表證出來。使徒保羅在本章這裡是講受造之物證實神的存在,所證實者只是神所顯出的屬性,特徵。他在西二9是講基督作神具體的表現,所表現者乃是神的位格、身位,就是神的自己。
【注2】 人藉著觀察神所造看得見之物,就可以曉得看不見的屬神之事。神永遠的大能,以及彰顯祂內在性情的神性特徵,都顯明在祂的創造裡。就如宇宙中滿了光,表明光是一種神性的特徵,一種神性的神聖屬性。(雅一17。)美麗與生命也是這樣。
1:21 因為1他們雖然知道神,卻不當作神榮耀祂,也不感謝祂,反倒在他們的推想上變為2虛妄,他們無知的心就昏暗了。
【注1】 保羅在本章陳述神的創造和人一步一步的墮落,無疑是照著創一~十九,並以後舊約所記述的史實。本章19~20節先說到神的創造;21~25節就從亞當墮落,經過洪水時代,說到巴別拜偶像的事;26~27節再從巴別說到所多瑪可恥的情慾;28~32節又從所多瑪說到舊約中種種的罪惡。
【注2】 在推想上虛妄,是墮落人類日常生活的基本元素。見弗四17注3。
1:22 他們自稱是智慧的,反成了愚拙的,
1:23 將不能朽壞之神的榮耀,1改換為必朽壞的人、飛禽、走獸和爬物之像的樣式。
【注1】 將神的榮耀改換為別的事物,就是棄絕神,並且製造偶像。
1:24 所以神1任憑他們逞著心裡的情慾,陷入污穢中,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體。
【注1】 即放棄。26、28節者同。棄絕神的結果,乃是被神放棄。神是被迫這樣作。照本章看,神任憑人作三件事:污穢的事,(24,)可恥的情慾(26)和可棄絕的心思。(28。)這樣任憑的結果,乃是淫亂,(24,26~27,)就是違反管治並控制的原則,結果帶來混亂。各種邪惡都是從這淫亂產生的。(29~32。)
1:25 他們將1神的真實換為虛謊,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,不敬拜事奉那創造者;祂乃是當受頌讚的,直到永遠。阿們。
【注1】 神的真實就是神的實際。神是真實而實際的,祂的所是乃是實際。但偶像是虛假的。無論偶像是什麼,都是虛謊。
1:26 因此,神任憑他們陷入可恥的情慾: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換為逆性的用處;
1:27 男人也是如此,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,慾火中燒,彼此貪戀,男和男行可恥的事,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。
1:28 他們既然不以認識神為美,神就任憑他們存1可棄絕的心思,行那些不合宜的事,
【注1】 直譯,不蒙稱許的。
1:29 充滿了各樣不義、邪惡、貪婪、惡毒,滿了嫉妒、兇殺、爭競、詭詐、毒恨;
1:30 又是讒毀人的,背後說人的,憎恨神的,侮慢人的,狂傲的,自誇的,捏造惡事的,違背父母的,
1:31 無知的,背約的,無親情的,無憐憫的。
1:32 他們雖明知神1公義的判決,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,然而他們不但自己去行,還與那些行這樣事的人同歡,以他們為樂。
【注1】 或,公義的要求。與八4者同,即神公義的旨意所要求的。所以這辭也指出於神旨意的判決,(啟十五4,)或帶判決的律例,就是典章,(二26,路一6,)或能應付神要求的義行。(五18。)
二 專一的─對自義者 二1~16
第 二 章
2:1 人哪,每一個1審判人的!你是無法推諉的,你在什麼事上審判人,就在什麼事上定自己的罪;因你這審判人的,也行同樣的事。
【注1】 意指論斷、批評。下文同。
2:2 我們知道行這樣事的人,神必按1真理2審判他。
【注1】 本處及8、20節之真理,乃指藉受造之物和聖經所啟示關於神、宇宙、人、人與神的關係、人與人彼此的關係、以及人對神的責任等等的實際;也指人真實的情況與光景;也可能是下文所題神審判人的條件,(6~15,)神要按這些條件執行祂公義的審判。
【注2】 指神永遠的審判,主要的是在白色大寶座前施行的,如啟二十11~15所啟示的。見十四10注1。
2:3 人哪,你審判行這樣事的人,自己卻照樣行,你以為能逃脫神的1審判嗎?
【注1】 見2注2。5、16節者同。
2:4 還是你藐視祂豐富的恩慈、寬容與恆忍,不曉得神的恩慈是領你悔改?
2:5 你竟任著你剛硬不悔改的心,為自己在神動怒並顯示祂公義審判的日子,積蓄忿怒。
2:6 祂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:
2:7 1凡恆心行善,尋求榮耀、尊貴和不朽壞的,就以永遠的生命報應他們;
【注1】 7~10節是神永遠審判的基本條件。
2:8 惟有私圖好爭,不信從1真理,反信從不義的,就以忿怒、惱恨報應他們;
【注1】 見2注1。
2:9 將患難、困苦加給一切作惡的1人,先是猶太人,後是希利尼人;
【注1】 直譯,魂。
2:10 卻將榮耀、尊貴與平安加給一切行善的人,先是猶太人,後是希利尼人。
2:11 因為神並不偏待人。
2:12 凡在律法以外犯了罪的,也必在律法以外滅亡;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,必按律法受審判,
2:13 (原來在神面前,不是聽律法的為義,乃是行律法的稱義。
2:14 沒有律法的外邦人,若1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,他們雖然沒有律法,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:
【注1】 神所造人的本性,原是善的,符合神與神的律法,以後雖然受了墮落的毒害,這善的本性仍然留在人裡面。因此,人若照著本性生活,並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,他裡面的惡就會受到限制。
2:15 他們顯出那寫在他們心裡律法的功用,他們的1良心同作見證,並且他們的思想互相控告或者也辯護。)
【注1】 人的良心符合神所造的人性,使他能知道什麼是神所稱義的,什麼是神所定罪的。
2:16 就是在神藉耶穌基督,照著我的福音,審判人隱秘事的日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