肆 領受啟示 十九1~三四35
五 律法上關乎人際關係的第一個條例 二一1~6
21:1 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1典章是這樣:
【注1】 在消極一面,律法及其典章指明人是墮落的,活在墮落中,與撒但牽連,與鬼魔有關,並服在內住之罪的奴役之下。在積極一面,律法的典章啟示神是恩慈、滿有恩典、慈愛的,祂顧念人類,包括奴僕、寡婦、孤兒和寄居的。不僅如此,典章中也指明、含示並表示基督、十字架、救贖和神的經綸。
律法的典章要求人保全人的生命,孝敬父母,保守婚姻純潔,要正直、公平、誠實、忠信、可靠並仁慈,顧到窮人,不貪圖卑鄙的利益,倒要甘心施捨,作聖別歸神的人,服從神和神的權柄,並藉著祭物事奉祂,使人得以規律的在神面前,與神一同過節。
21:2 你若買希伯來人作1奴僕,他要服事你六年,第七年他可以2自由,白白的出去。
【注1】 人際關係的第一條典章是論到主人和奴僕。這指明我們要履行律法的典章,就必須願意犧牲自己,服事別人。遵守律法需要有奴僕的靈、愛和順從。(太二十 26~27,二二36~40,約十四31,羅十三8~10,加五13~14。)這幾節裡的奴僕是基督的預表,祂倒空自己,取了奴僕的形狀,降卑自己,犧牲自己來服事神和神的百姓。(腓二5~8,太二十28,弗五2,25。)
【注2】 奴僕在安息年得釋放,表徵受罪轄制的墮落之人,(羅七14,)得以被作神安息的基督所釋放。(約八36,見來四9注1。)
21:3 他若單身進來,就可以單身出去;他若有妻子,他的妻子就可以同他出去。
21:4 他主人若給他妻子,妻子給他生了兒子或女兒,妻子和兒女就要歸與主人,他要獨自出去。
21:5 倘若奴僕明說,我1愛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兒女,不願意自由出去;
【注1】 愛是奴僕繼續服事的動機和必要條件。主耶穌愛父(祂的主人-約十四31),愛召會(祂的妻子-弗五25),也愛所有的信徒(祂的兒女-加二20下,弗五2)。因著這愛的推動,祂甘願作奴僕。所有相信基督、屬於祂、並有祂服事生命的人,應當以祂為榜樣。(太二十26~28,羅一1,腓二5~8,加五13,弗五2。)
21:6 他的主人就要帶他到1審判官那裡,又要帶他到門或門框那裡,用錐子穿他的2耳朵,他就永遠服事主人。
【注1】 直譯,神。
【注2】 奴僕應該站在一個地位上,不憑自己行事,只按照他主人的話行事,並且應該有開通的耳朵,聽主人的聲音。(約五30,詩四十6,賽五十4~5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