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章 3節 注1
  作利未人事奉,必須在三十歲到五十歲之間。(32330354347。)照樣,主耶穌也是到三十歲才達到事奉神的足齡。(路三23。)人要被算在對神的事奉中,必須在一個月以上—那段年齡的人需要長大並成熟。(三3943。)人要被算在為著神見證的爭戰中,必須在二十歲以上—那段年齡的人成熟並剛強,並沒有上限。(一3。)人要被算在與神親近的事奉中,必須在三十歲到五十歲之間—那段年齡的人是更成熟、更剛強、沒有衰頹的。
4章 3節 注2
  見一3注22330353943節者同。祭司與利未人聖別的事奉被視為爭戰。照樣,為著建造基督的身體,神新約福音祭司的事奉(羅一1十五16)也是一種爭戰。(林後十3~5弗六12提前一18提後四7上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