8章 4節 注1
  不是有意識的,靠我們外面的努力來遵守,乃是自然且不知不覺的,靠生命之靈內裡的運行而成就。生命的靈,就是基督的靈,基督是與神的律法一致的。當我們照著這靈而行,我們裡面的這靈,自然就藉著我們成就律法一切義的要求。
8章 4節 注2
  本章和加五,以及新約別的一些地方所用的靈字,很難辨別是指神的聖靈,或是指我們人重生的靈,除非明確的標出,如在本章916節。照新約的用法,本節所用的靈,乃指我們人重生的靈,有三一神自己作終極完成的那靈住在其中,與之調和。(參16。)這與林前六17相符,那裡說,「與主(就是那靈─林後三17林前十五45)聯合的,便是與主成為一靈」─一個調和的靈。
8章 4節 注3
  原文指我們在生活中一般的行事。見加五16注2。生命之靈的律,已經裝置在我們裡面;要讓這律運行,我們必須履行以下的條件:(一)照著靈而行;(4;)(二)思念那靈的事─將心思置於靈;(5~6;)(三)靠著那靈治死身體的行為;(13;)(四)作神的兒子,被神的靈引導;(14;)(五)在兒子名分的靈裡呼叫父;(15;)(六)見證我們是神的兒女;(16;)(七)為著完滿的兒子名分,就是我們的身體得贖而歎息。(23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