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章 11節 注1
  希臘文,glossa,在本章裡用以指兩件東西:3節的舌頭,指說話的器官;以及本節和4節的語言,指68節的「本地話。」這項證據使人沒有理由能說,說方言(tongue-speaking)只是用舌頭這說話的器官所發出的聲音。說方言必定是說一種「本地話」(dialect),因為門徒所說的語言(tongues─411),乃是不同的「本地話」(dialects─68)。就這一面說,語言(tongues)和本地話(dialects)是同義辭,都是指本地話,在這些經文裡交互使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