利
17章
4節
注1
按照
3~9
節,獻給神的祭牲只能在會幕門口,在耶和華面前獻,祭牲的血要流在壇上。這表徵我們應用主耶穌作我們獻給神的祭物,並有分於祂救贖的血,必須是在神地上居所(召會)的入口,也必須經過十字架。我們敬拜神的時候,該照著神的願望和經綸,在神所立的規則、約束和限制之下,應用基督作惟一的祭物。在召會之外,就是在我們所喜好和揀選的地方(參
申十二5~6
)應用基督,乃是濫用基督。
利
17章
4節
注2
從民中剪除,(
4
,
9~10
,
14
,)表徵從神子民的交通中挪開。(參
林前五13
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