利
10章
6節
注1
這表徵即使親屬遭受神的審判以至於死,事奉神的人也不該以此為藉口,在服從基督元首權柄的事上,不按次序而行,(參
林前十一10
,
15
,)並破壞他們行為的完全,(參
出二八2注1
與
注2
,)免得他們遭受屬靈生命的死,以致神不喜悅祂的子民。
利
10章
6節
注2
這表徵神全體的子民,該為神對事奉祂之人的不聖別所施行的審判憂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