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2章 4節 注1
  或,衰殘;與3節『將殘的』同字根。基督不吹滅將殘的火把;(3;)而祂自己絕不會衰殘。
42章 4節 注2
  或,被壓傷;與3節『壓傷的』同字根,並隱指該辭。
42章 4節 注3
  公理(13~4)乃是公義經過了判定,是對公義之審判的裁決。在本書,公理是指救恩,就是神對那義者基督審判的結果;這審判是按著神公義的律法所施行,完全滿足了那律法一切的要求。(參加二19注1。)在地上設立公理,意思就是設立神的救恩,這救恩乃是神在基督身上審判的結果。神的救恩有兩面:法理一面的稱義,以及生機一面的分賜生命。(羅五1018。)神稱義信徒,分賜生命給他們,乃是基於基督藉著神公義的審判所完成的救贖;這就是公理。基督在地上設立神的公理,神的救恩,當這事完成了,祂就要再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