參 神聖出生的美德 二28~五21
二 實行神聖的愛 三10下~五3
3 藉著神(作至高的愛)和全備的靈 四7~五3
4:16 神1在我們身上的2愛,我們也知道也信。神就是3愛,4住在愛裡面的,就5住在神裡面,6神也住在他裡面。
【注1】 見9注3。
【注2】 在差子作我們救主的事上。(14。)
【注3】 見8注2。神就是愛,這已經在神差祂兒子作我們救主和生命的事上顯明出來。(9~10,14。)
【注4】 愛就是神自己,住在愛裡面,就是過著習慣的用這愛愛別人的生活,使神能在我們身上得著彰顯。
【注5】 住在神裡面,就是過著以神自己作我們裡面內容,和外面彰顯的生活,使我們能絕對與祂是一。
【注6】 神住在我們裡面,就是在裡面作我們的生命,並在外面作我們的生活;這樣,祂就能實際的與我們是一。
4:17 1在此,愛在我們便得了2成全,使我們在3審判的日子,可以4坦然無懼;因為5祂如何,我們在這世上也如何。
【注1】 即在我們住在那是神的愛(16)裡面這事上。在這事上,神的愛在我們裡面得了成全,就是在我們裡面得以完全顯明,使我們可以在審判的日子,坦然無懼。(18。)
【注2】 見12注4。
【注3】 指基督再來時,(林前三13,四5,提後四8,)在祂審判台前的審判。(林後五10。)
【注4】 見三21注1。那裡的坦然無懼,叫我們在與神的交通中接觸神;這裡的坦然無懼,叫我們在基督的審判台前面對審判。
【注5】 與三3、7者同,指基督,祂曾在這世上活出神就是愛的生活,如今祂是我們的生命,使我們能在這世上活出同樣愛的生活,與祂所是的一樣。
4:18 1愛裡沒有懼怕,2完全的愛把懼怕驅除,因為懼怕含有刑罰,懼怕的人3在愛裡未得成全。
【注1】 懼怕不是指懼怕得罪神,並受神審判,(彼前一17,來十二28,)乃是指懼怕我們已經得罪神,並要受神審判。愛是指前節所說得了成全的愛,就是我們用以愛別人之神的愛。
【注2】 完全的愛,就是因我們用神的愛愛人,而在我們裡面得了成全的愛。(17。)這樣的愛把懼怕驅除,不怕主再來時會受祂的刑罰。(路十二46~47。)
【注3】 即沒有活在神的愛裡,使神的愛在他裡面得以完全顯明。見12注4。
4:19 我們愛,因為神1先愛我們。
【注1】 神先愛我們,將祂的愛注入我們裡面,並且在我們裡面產生出愛來,使我們能用這愛愛神,並愛眾弟兄。(20~21。)
4:20 人若說,我愛神,卻1恨他的弟兄,就是說謊的;不愛他所看見的弟兄,就不能愛沒有看見的神。
【注1】 凡習慣的恨弟兄的,就證明他不是住在神聖的愛裡,也不是住在神聖的光中。(二9~11。)我們住在主裡面,就住在神聖的愛裡,也住在神聖的光中,我們就不恨弟兄,反倒習慣的愛他們,在神聖的光與神聖的愛裡活出神聖的生命。
4:21 愛神的,也當愛他的弟兄,這是我們從祂所受的誡命。
第 五 章
5:1 凡1信耶穌是基督的,都是從神生的;凡愛那生他的,也愛從祂生的。
【注1】 智慧派和塞林則派不相信耶穌和基督乃是同一位。(見二22注1,四3注1。)因此他們不是神的兒女,不是從神生的。然而凡信那人耶穌是基督,是神成肉體的,(約一1,14,二十31,)都是從神生的,已經成為神的兒女。(約一12~13。)這樣的人愛生他的父神,也愛從同一位父所生的弟兄。這說明、證實、且加強了前面經文中的話。(四20~21。)
5:2 我們若1愛神,並2行祂的誡命,在此就知道我們愛神的兒女。
【注1】 愛神並實行祂的誡命,乃是我們愛神兒女的先決條件。這是基於神聖的出生與神聖的生命。
【注2】 直譯,實行。見一6注5。
5:3 我們1遵守神的誡命,這就是2愛祂了;並且祂的誡命不是3難擔的;
【注1】 遵守神的誡命,構成我們對祂的愛,並且是我們愛祂的證據。
【注2】 見二5注2與15注3。
【注3】 直譯,沉重的。對神聖的生命同其能力,神的誡命不是沉重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