肆 聖別 五12~八13
一 在基督裡的恩賜,遠超過在亞當裡的承受─兩個人,兩種行為,兩樣結果,帶著四件作王的事物 五12~21
5:17 若因一人的過犯,死就藉著這一人作了王,那些受1洋溢之恩,並洋溢之2義恩賜的,就更要藉著耶穌基督一人,在3生命中4作王了。
【注1】 那些受洋溢之恩的,能在生命中作王,因為生命是從洋溢之恩產生的。
【注2】 義的恩賜消除審判。審判來自罪,但義來自恩典。義總是隨著恩典,乃是恩典的結果。主觀的義(四25下)來自恩典,(17,19,)恩典來自客觀的義。(1~2。)
【注3】 本節和10、18、21,六4,八2、6、10的生命,都是指神永遠、神聖、非受造的生命(zoe,奏厄),就是基督自己作了我們的生命。(約十一25,十四6,西三4。)這與我們的肉身生命(bios,白阿司─路八14)以及我們的魂生命(psuche,樸宿克─太十六25~26,約十二25)都不一樣。神這永遠的生命,乃是所賜給我們神聖恩典的主要元素,也是我們能在其中作王的。
【注4】 我們所得的生命,不僅拯救我們脫離一些事物,更使我們作王管理一切,這遠高過在生命裡得救。我們已經在客觀上接受了義,現今還需要不斷的接受洋溢的恩典,使我們能在主觀的生命中作王。後文六至十六章,就是向我們說明作王的意義,所闡述的一切,都不是由於我們的努力,乃是藉著我們接受洋溢的恩典。
5:18 如此說來,藉著一次的過犯,眾人都1被定罪,照樣,藉著一次的2義行,眾人也都3被稱義得4生命了。
【注1】 被,直譯,歸於。
【注2】 基督在十字架上受死的義行,結果乃是生命的稱義。21節也說,恩典藉著義作王,乃是叫人得生命。這兩處經文表明,生命的來到,乃是義的結果。(見八10。)
【注3】 直譯,歸於生命的稱義。
【注4】 生命是神救恩的目標,因此稱義乃是生命的稱義。稱義本身不是目的,乃是為著生命。我們藉著稱義,已經達到並符合神義的標準,所以現在神能將祂的生命分賜給我們。稱義改變我們外面的地位,生命改變我們裡面的性質。被稱義得生命,表明生命乃是本章的中心,並且生命生機的聯結乃是稱義的結果。
5:19 藉著一人的悖逆,多人1構成了罪人,照樣,藉著一人的2順從,多人也要1構成義的了。
【注1】 我們是罪人或是義的,不是在於行為,乃是在於裡面的構成。亞當的墮落,使他接受了一種非神創造的元素,就是撒但的性情,成為墮落之人構成的元素和主要的成分,使所有的人構成了罪人。今天,不是因為我們犯罪,所以是罪人,乃是因為我們是罪人,所以犯罪。不論我們是好是壞,在亞當裡我們都已經構成了罪人。這是由於我們裡面的元素,不是在於我們外面的行為。
相對的,基督將我們構成義的。當祂這活神進到我們裡面作恩典,我們就構成義的。祂成為我們裡面構成的元素和成分,就將我們從罪人變化為神的兒子。只有祂能完成這樣重構的工作。
【注2】 基督在十字架上的死,是祂順從的最高表現,因此被神視為義行。(18,見腓二8。)
5:20 律法插進來,是叫過犯1增多,只是罪在那裡1增多,恩典就更洋溢了,
【注1】 律法叫罪增多,也就是使罪顯示給人認出,這樣就使人的罪完全被暴露。
5:21 使1罪怎樣在死中作王,恩典也照樣藉著2義作王,叫人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得永遠的生命。
【注1】 罪藉著死的權柄作王,又藉著作王帶進死,因此犯罪的人必須死。
【注2】 義是神將祂自己分賜給我們作恩典的立場、根基和憑藉。這義使我們有地位,要求基督作我們的恩典。神賜恩典給人,顯示祂的義。(見一17。)不僅如此,這恩典的大能,還在我們裡面運行,產生主觀的義,使我們與神、與人、甚至與自己,都是對的;並在我們裡面不只征服罪,也勝過撒但和死。因此,恩典藉著義作王,結果乃是永遠的生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