肆 聖別 五12~八13
四 在靈裡內住基督的釋放 八1~13
1 生命之靈的律 1~6
第 八 章
8:1 如此,1現今那些2在基督耶穌裡的,就沒有3定罪了。
【注1】 這話有力的證明,七章所描述的,乃是人在沒有基督之時的經歷。
【注2】 本章的「在基督裡,」不僅指六章所說,我們在地位上,在基督裡的立場,也指我們在重生的靈裡,生活行事的實際。因此本章是說到有條件的在基督裡,相當於五10所說,「在祂的生命裡得救。」
【注3】 一18~三20所含示,以及五16、18所說的定罪,是客觀的,指我們因著外面的罪行,在神公義的律法之下被定罪。本節的定罪是主觀的,指我們裡面因著無法勝過內住之罪邪惡的律,在良心裡被定罪,如七17~18、20~24所描述的。基督釘十字架所流的血,是客觀定罪的解救;(三25;)生命的靈,就是基督經過過程所成為之賜生命的靈,在我們靈裡,是主觀定罪的解救。
8:2 因為1生命之2靈的3律,在基督耶穌裡已經4釋放了5我,使我脫離了6罪與死的律。
【注1】 本章揭示屬靈的生命有四重。第一,這生命是在那靈裡神的生命。(2。)第二,這生命藉著重生,成了我們靈裡的生命。(10。)而後,這生命要從我們的靈,浸透我們的心思,使我們心思所屬的魂變化,而成為在我們魂裡的生命。(6。)最終,這生命要滲入我們的身體,成為我們身體裡的生命。(11。)終極的結果,是我們的身體改變形狀,(腓三21,)也就是我們的身體得贖。(23。)
【注2】 在這裡,律、那靈和生命,與律、罪和死相對。兩個律相對,那靈與罪相對,生命與死相對。在五章,恩典(神在我們裡面的化身)與罪(撒但在我們裡面的化身)相對;(五21;)在本章,那靈(活在我們裡面的神)與罪相對。因此,五章的恩典就是本章的那靈,也就是神化身在我們裡面作恩典,在我們裡面生活行動。
本書在前面多次說到生命。(一17,二7,五10,17~18,21,六4,22~23。)到本章,「生命之靈」一辭將生命與那靈聯在一起,指明前面關於生命的一切,都包含在本章的那靈裡,生命屬於那靈,那靈是生命的,二者實際上乃是一。(約六63。)經歷並享受那神聖、永遠、非受造之生命的路,乃是藉著這生命的靈。
【注3】 生命之靈的律,是本章的主題。本節只說到與這律的運行有關的那靈和生命。生命乃是那靈的內容與流出,那靈乃是三一神終極完滿的顯出。這位三一神,經過成為肉體、釘死並復活的過程,成了內住、賜生命的靈,作所有在基督裡之信徒的生命。罪的律,乃是出於住在我們墮落身體肢體中的撒但。(七23,17。)那釋放我們,使我們脫離這罪律的,乃是這生命之靈的律。不是神,也不是那靈,乃是這律,在我們裡面運行,救我們脫離肉體中罪律的運行,並使我們認識神,得著神,而將祂活出。這生命之靈的律,是生命之靈的自然能力,只要情形符合這律的要求,這自然的律就會自動運行。(見4注3。)不論撒但還是神,在進入並住在我們裡面以後,其運行都不是藉著外面客觀的活動,乃是藉著裡面主觀的律。生命之靈的律的運行,就是經過過程的三一神,在我們靈裡的運行,也就是這三一神在祂生命中,在我們裡面的工作。
【注4】 住在我們靈裡經過過程的三一神,作生命之靈的律,主要的功用乃是在各方面釋放我們,使我們脫離撒但,就是那住在我們墮落性情裡罪與死的律。(七23~25。)這釋放不僅是為著我們主觀的稱義,更是為著我們在性質上的聖別。
【注5】 有些古卷作,你,使你…。
【注6】 罪的律,就是在人裡面自生自發的犯罪能力,叫人作罪的奴僕,(約八34,)不能自主,被罪轄制,受罪捉弄,作許多自己所不願意的。死的律,就是叫人衰弱、枯萎、老死的自然能力,住在人裡面,叫人的各部分都沉沒在死衰中。死一面叫人失去能力,一面又叫人失去感覺,叫人為善無能力,犯罪無感覺。
8:3 1律法因肉體而軟弱,有所2不能的,神,既在罪之3肉體的樣式裡,並為著罪,差來了自己的兒子,就在肉體中定罪了罪,
【注1】 在肉體之中沒有善,(七18,)只有罪住在其中,(七17,)而且肉體是屬死的。(七24。)所以,人憑肉體不能本於行律法在神面前得稱義。(三20。)律法因著這樣一個軟弱無能的肉體,就有所不能。
【注2】 一面,神的律法在人外面是字句,是死的,沒有生命的能力供應人,以應付律法的要求。另一面,人的身體已經受撒但敗壞,成了屬死的肉體,沒有能力遵守律法。由於這兩個因素,律法是「有所不能的,」就是不能藉人的遵守,討神喜悅。
【注3】 肉體是屬於罪的,但神的兒子竟然成了肉體。(約一14,來二14,提前三16。)然而,祂只有肉體的樣式,沒有肉體的罪。(林後五21,來四15。)這是摩西為有罪的以色列人舉起的銅蛇所預表的。(民二一9,約三14。)銅蛇有真蛇的形狀、樣式,卻沒有蛇毒。乃是這樣的銅蛇,為中蛇毒的以色列人擔當了神的審判,並且對付了毒害他們的蛇。
基督雖然沒有肉體裡的罪,卻仍是在肉體裡被釘死。(西一22,彼前三18。)如此,就把與肉體相聯有關的撒但,連同撒但身上所掛著的世界,一併都在十字架上審判了,(約十二31,十六11,)並且藉此將撒但廢除了;(來二14;)同時,神藉著基督這在肉體裡的釘死,也將撒但在人肉體裡所帶來的罪定罪了。結果我們就能不照著肉體,只照著靈而行,使律法義的要求,成就在我們身上。(4。)
8:4 使律法義的要求,1成就在我們這不照著肉體,只照著2靈而3行的人身上。
【注1】 不是有意識的,靠我們外面的努力來遵守,乃是自然且不知不覺的,靠生命之靈內裡的運行而成就。生命的靈,就是基督的靈,基督是與神的律法一致的。當我們照著這靈而行,我們裡面的這靈,自然就藉著我們成就律法一切義的要求。
【注2】 本章和加五,以及新約別的一些地方所用的靈字,很難辨別是指神的聖靈,或是指我們人重生的靈,除非明確的標出,如在本章9和16節。照新約的用法,本節所用的靈,乃指我們人重生的靈,有三一神自己作終極完成的那靈住在其中,與之調和。(參16。)這與林前六17相符,那裡說,「與主(就是那靈─林後三 17,林前十五45)聯合的,便是與主成為一靈」─一個調和的靈。
【注3】 原文指我們在生活中一般的行事。見加五16注2。生命之靈的律,已經裝置在我們裡面;要讓這律運行,我們必須履行以下的條件:(一)照著靈而行;(4;) (二)思念那靈的事─將心思置於靈;(5~6;)(三)靠著那靈治死身體的行為;(13;)(四)作神的兒子,被神的靈引導;(14;)(五)在兒子名分的靈裡呼叫父;(15;)(六)見證我們是神的兒女;(16;)(七)為著完滿的兒子名分,就是我們的身體得贖而歎息。(23。)
8:5 因為照著肉體的人,思念1肉體的事;2照著靈的人,思念3那靈的事。
【注1】 肉體的事,包括一切在肉體範圍裡的事,不論是惡的,或是善的。
【注2】 不僅生活行事照著靈,乃是全人都照著靈。人照著靈,結果生活行事也就照著靈。在這靈裡,那內住生命之靈的律,就是經過過程的三一神自己,就自然而然的運行,釋放我們,使我們脫離罪與死的律。
【注3】 那靈的事,就是那靈所領受並宣示與我們,關於基督的事。(約十六14~15。)我們操練思念這些事,至終就使全人照著靈。
8:6 因為1心思置於肉體,就是2死;3心思置於靈,乃是2生命平安。
【注1】 直譯,肉體的心思。6~8節的重點,乃是心思。心思是作人個格、人位之魂的主要部分,因此,心思代表魂─人自己。在本章,心思是中立的,介於重生調和的靈,與墮落的身體─肉體─之間。七至八章表明,心思可有兩種不同的行事,叫我們或在靈裡,或在肉體裡。心思若倚靠並聯於重生且與神的靈調和的靈,就將我們帶進這靈,享受神的靈作生命之靈的律。(2。)心思若聯於肉體而獨立行事,就將我們帶進肉體,使我們與神為仇,不能得神的喜悅。(7~8。)
【注2】 生命和平安是心思置於靈的結果。我們的心思若置於靈,我們外面的行事就與裡面的人一致,我們與神之間,也就沒有不合。我們與神有和平,不為仇,(7,)我們裡面就覺得平安。
我們的心思置於肉體和肉體的事,結果乃是死,使我們感覺離開了對神的享受。我們沒有平安與活的感覺,反而感覺不安與死。當我們思念肉體,將心思置於肉體的事,死的感覺對我們應當是警告,促使我們蒙拯救脫離肉體,而活在靈中。
【注3】 直譯,靈的心思。這與5節思念那靈的事同。本節與7~13節表明,今天基督是神在祂神聖之靈裡的生命,(2,)也是神在祂的子民裡內住的生命,因為神生命的靈成了我們裡面內住的靈,在兩面都是基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