肆 聖別 五12~八13
三 肉體中內住之罪的捆綁 七1~25
2 三個律 7~25
7:7 這樣,我們可說什麼?律法是罪嗎?絕對不是!只是非藉1律法,2我就不知何為罪;非律法說,「3不可起貪心,」我就不知何為貪心。
【注1】 律法描述並說明神。(利十九2。)因此,律法向墮落的人就有許多的要求和規定,為要鑒定罪為罪,且叫人知罪。(三20,四15,五20。)如此,人就被律法暴露並征服了。(三19。)
【注2】 在7~25節,保羅用他信主以前的經歷,描述人在律法之下,想要為善討神喜悅,是何等的苦惱。在這段裡,既沒有說到人的靈,也沒有題到神的靈,只題到人魂的意志與心思,(19,23,)想要憑天然生命的善,討神的喜悅。(18~19,21。)這雖是未得救之人的光景,但幾乎所有的基督徒,在得救以後都有這種經歷。
【注3】 第十條誡命「不可起貪心,」與外面的行為無關,乃與裡面(主要的在心思裡)的罪有關。這表明人的難處,不僅在於外面的罪行,更在於住在裡面的罪。
7:8 然而1罪藉著誡命得著機會,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裡面發動,因為沒有律法,罪是死的。
【注1】 在本章,特別在本節和11、17、20節,指明在我們裡面的罪是一個人位,是撒但的化身,在我們裡面是活的,是有行動的。
7:9 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,但是誡命來到,罪又活了,我就死了。
7:10 那本來叫人得生命的誡命,反倒成了叫我1死的;
【注1】 指罪藉著律法,(四15,五13,20,)在人良心裡,並在神面前,所帶給人的咒詛與定罪,置人於死。
7:11 因為罪1藉著誡命得著機會,誘騙了我,並且藉著誡命殺了我。
【注1】 律法是罪用以誘騙並殺死人的工具。罪的權勢就是律法。(林前十五56。)這應當警告我們,不可轉向律法,想去遵守。這樣作,就給罪機會誘騙並殺死我們。
7:12 這樣看來,律法是聖的,誡命也是聖的、義的並善的。
7:13 這樣,那善的是1叫我死嗎?絕對不是!然而2罪為要顯出真是2罪,就藉著那善的3叫我死,使2罪藉著誡命成為極其罪惡的。
【注1】 直譯,對我成了死嗎?
【注2】 原文,單數。
【注3】 直譯,將死作成到我身上。
7:14 我們原1曉得律法是2屬靈的,但我是3屬肉的,是已經賣給4罪了。
【注1】 指裡面主觀的知覺。見六6注1。
【注2】 意即在素質、性質和本質上,與那是靈的神(約四24)一樣。
【注3】 保羅看見,他與律法所描述的一切,正好相反。律法是屬靈、聖別、公正並良善的,他卻是屬肉、凡俗而污穢、不公正並邪惡的。見林前三1注2。
【注4】 原文,單數。
7:15 因為我所行出來的,我1不認可;我所願意的,我並不2作;我所恨惡的,我倒去作。
【注1】 直譯,不認識。指不認可,不稱許。保羅不許可,不稱許,不認可他錯誤的行為,因為這是他的肉體違背他的心思和意志,去服事罪的律。
【注2】 作,直譯,實行。
7:16 若我所作的,是我所不願意的,我就同意律法是善的。
7:17 其實,不是我行出來的,乃是1住在我裡面的罪行出來的。
【注1】 直譯,安家。罪不僅暫留或暫住在我們裡面,乃是安家在我們裡面。
7:18 我1知道住在我裡面,就是我2肉體之中,並3沒有善,因為4立志為善由得我,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。
【注1】 指裡面主觀的知覺。見六6注1。
【注2】 這裡的肉體乃指墮落和敗壞之人的身體,及其一切私慾。這肉體不是神創造的,乃是神的造物與罪(那惡者撒但的生命)的混雜。神所創造之人的身體原是純淨的器皿,但在人墮落時,撒但將他自己注射到人的身體裡,這器皿就受敗壞,變質成了肉體。現今撒但作人位化的罪,是在我們的肉體裡,安家在其中,作不法的主人管轄我們,壓制我們,強迫我們作我們所不願意的。就是這內住的罪,這不改變的邪惡性情,將眾人構成罪人。(五19。)
【注3】 保羅在這裡謹慎的說,我們肉體(不是全人)之中,並沒有善。但在我們人別的部分裡,的確存在著善。意志渴望照著心思中善的律(22~23)討神喜悅,(18~21,)但要藉著身體行這善是不可能的,因為身體已經成了有罪住在其中的肉體。
【注4】 這是轉向律法。我們心思中善的律,(22~23,)符合神的律,響應其要求,想要遵守。
7:19 因為我所願意的善,我反不作;我所不願意的惡,我倒去1作。
【注1】 作,直譯,實行。
7:20 若我去作所不願意的,就不是我行出來的,乃是住在我裡面的罪行出來的。
7:21 於是我發現1那律與我這願意為善的人同在,就是2那惡與我同在。
【注1】 根據20節所說的事實,保羅發現那犯罪的律,就是那住在我們裡面的罪,也就是那與我們同在的惡。到23節保羅看出,這律就是那在我們肢體中罪的律。
【注2】 原文意,那在特性上是邪惡的。這必是撒但自己的邪惡生命、性情與特性。他乃是我們裡面內住的罪。這罪在我們裡面潛伏時,僅僅是罪,被我們為善的意願喚起時,就變成惡。
7:22 因為按著裡面的人,我是喜歡1神的律,
【注1】 指神的成文律法。
7:23 但我看出我肢體中另有個1律,和我心思的律2交戰,3藉著那在我肢體中罪的律,把我4擄去。
【注1】 在信徒靈、魂、體三個不同的部分裡,有三個不同的律。七、八章啟示,這三個律源自宇宙的三方。肢體中罪與死的律,(23,)在信徒的身體裡,源自撒但,就是住在信徒肉體中的罪。心思中善的律,(23,)在信徒的魂裡,源自人天然的生命,就是人自己。生命之靈的律,在信徒的靈裡,源自神,就是在信徒靈裡的那靈。(八2,16。)這三者連同這三個律,現今都在信徒裡面,很像這三者(神、人和撒但)在伊甸園裡的情形。(創三。)除了這三個律在信徒裡面以外,還有神的律在人的外面。(22,25。)
【注2】 這裡的交戰,乃是身體肢體中罪的律,與魂心思中善的律交戰。這完全是肉體中的罪與天然的人裡面的善交戰,與我們的靈或神的靈無關。因此,這與加五16~25的抵抗不同,那是調著神靈的人靈抵抗肉體。
【注3】 藉著,直譯,在…裡面。
【注4】 向神獨立的人,無法對付肢體中罪的律,因為這律乃是那有權勢的撒但自己。
7:24 我是個1苦惱的人!誰要救我脫離那屬2這死的3身體?
【注1】 憑肉體遵守律法,結果必是死亡與苦惱。人乃是屬肉的,已經賣給了罪。(14。)在人的肉體中沒有善,(18,)人也不能制伏罪。(15~20。)這樣的人若想守神的律法,必然失敗。
【注2】 指罪藉著律法的兵器致我們於死的死,我們被擊敗的死,我們想要守律法討神喜悅,卻被肢體中罪的律擄去的死,也就是現今在我們肉體裡運行的死。
【注3】 我們墮落的身體在六6稱為罪的身體,在這裡稱為屬這死的身體。罪的身體,在犯罪得罪神的事上,是強壯的;但屬這死的身體,在行事討神喜悅的事上,卻是軟弱的。罪加力量給墮落的身體去犯罪;死卻叫敗壞的身體完全軟弱無能,不能守神的誡命。
7:25 感謝神,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!這樣看來,1我自己用心思2服事神的律,卻用肉體2服事3罪的律。
【注1】 「我自己用心思,」指明代表己的獨立心思想要為善。雖然心思中善的律(23)使我們有為善的傾向,但終必被擊敗,因為肢體中罪的律,比獨立的心思更強。
【注2】 直譯,作奴僕服事。
【注3】 罪的律、罪、惡,(20,21,)三者是同義辭,指那住在人墮落身體裡的撒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