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 稱義 三21~五11
一 界說 三21~31
3:21 但如今1神的義2在律法以外已經3顯明出來,有律法和申言者為證,
【注1】 見一17注1。下節者同。
【注2】 在福音上所顯示神的義,(一17,)是神在新約經綸裡,將祂自己分賜到人裡面的基礎和根基。這義與神在舊約經綸裡的律法毫無關係。(見腓三9與注。)
【注3】 猶太人藉著守律法追求神的義,但他們沒有得著,因為凡屬肉體的人,都不能本於行律法在神面前得稱義。(20。)但如今神的義在律法以外,藉著信耶穌基督,已經向我們顯明出來。(一17。)
3:22 就是神的義,藉著1信耶穌基督,歸與一切信的人,並沒有分別。
【注1】 直譯,耶穌基督的信,或,在耶穌基督裡的信。指耶穌基督的信在我們裡面,成了我們相信祂的信,如在26,加二16、20,三22,弗三12,腓三9等處。
信是有標的的,也是出於它的標的的。這標的就是神成為肉體的耶穌。人聽見祂,認識祂,欣賞祂,寶貴祂,祂就在人裡面生發出信,叫人信祂,這樣祂就成了人裡面對祂的信。因此,這信成為在祂裡面的信,也是屬於祂的信。
在神新約的經綸裡,神要人信祂這神成為肉體的耶穌。人若不這樣信祂,就是在神面前犯了惟一的罪;(約十六9;)人若這樣信祂,就是在神面前有了極盡的義,神也就把這信算為他的義。同時,這信也把它的標的,就是神成為人的這一位,帶到信祂的人裡面。祂乃是神的義,神就把祂賜給祂所住在裡面的人,作他的義。(耶二三6。)這一切都是本於,也都是在於這在祂裡面,屬於祂的信。(參來十二2。)
3:23 因為眾人都犯了罪,虧缺了1神的榮耀,
【注1】 神的榮耀,就是彰顯出來的神。當神彰顯出來,祂的榮耀就為人所看見。人是照著祂的形像造的,使人為著祂的榮耀彰顯祂。但人犯了罪,牴觸了神的聖與義,不但沒有彰顯神,反倒彰顯罪和有罪的己,因此虧缺了神的榮耀。這樣虧缺神的榮耀與彰顯,就是罪。我們罪人不僅在神聖別和公義的要求之下,也在神榮耀的要求之下。我們都干犯了神聖別的所是,和祂公義的律法,也都虧缺了神的榮耀。因此,我們都在神的定罪之下。
3:24 但因神的恩典,藉著在基督耶穌裡的1救贖,就2白白的得3稱義。
【注1】 意出代價買回。人原是屬於神的,但因著罪失喪了。神的聖別、公義和榮耀,對人的要求太大,人無法履行。但神藉著基督為我們付了極重的代價,重新得回我們。基督死在十字架上救贖了我們,(加三13,多二14,彼前二24,三18,)祂的血為我們成就了永遠的救贖。(彼前一18~19。)
【注2】 基督既為我們的罪付了代價,並在祂的救贖裡履行了神對我們一切的要求,神就必須因祂自己是義的,而白白稱我們為義。這是因著神的恩典,不是因著我們的行為。
【注3】 稱義是神照著祂義的標準稱許人。神能這樣作,乃是基於基督的救贖。
3:25 神1擺出基督耶穌作2平息處,是3憑著祂的血,藉著人的信,為要在神以寬容4越過人先時所犯的罪上,顯示祂的義;
【注1】 在舊約,約櫃上的蓋所預表的平息處是隱藏的,藏在至聖所裡;在新約,基督這實際的平息處是公開的,向一切的人擺出。
【注2】 這是出二五17約櫃上遮罪的蓋所預表的。約櫃是神與人相會的地方,其中放著十條誡命的律法,藉其聖別和公義的要求,暴露並定罪前來接觸神之人的罪。但藉著約櫃的蓋,連同遮罪日灑在其上遮罪的血,罪人的整個光景就完全得著遮蓋。因此神能在這遮罪蓋上,與干犯祂公義律法的百姓相會,即使在那載著神的榮耀,並遮掩櫃蓋之基路伯的注視下,在行政上也絲毫不牴觸祂的公義。如此就平息了人與神之間的難處,使神能寬恕、憐憫人,而向人施恩。這預表基督作神的羔羊,除去人與神出事的罪,(約一29,)滿足了神一切聖別、公義和榮耀的要求,平息了人與神之間的關係。因此,神能越過人先時所犯的罪。為著顯示祂的義,神必須這樣作。這就是本節所指的。
約櫃的蓋,在希伯來文是kap-poreth,卡培瑞特,其字根意遮蓋。七十士希臘文譯本將這字譯作 hilasterion,希拉斯特利昂,意即平息(含寬恕、憐憫意─來八12之寬恕及路十八13注1之可憐,原文均與此字同源)的地方,欽定英文譯本譯為 mercy seat(憐憫座),中文和合本譯為施恩座,指神憐憫人向人施恩的地方。保羅在來九5說到約櫃上的蓋,也用希拉斯特利昂這字稱之。在羅三25就用這字說明約櫃上的座(蓋),如何預表基督乃是神擺出的平息處。
除希拉斯特利昂一字外,新約還用兩個與其同源的字,說到基督為人除罪,平息人與神之間的關係,一個是hilaskomai,希拉斯哥邁,(來二17,)指平息的事,就是成就平息,滿足一方的要求,而使雙方和息相安;另一個是 hilasmos,希拉斯模斯,(約壹二2,四10,)指平息物,就是平息的祭物。基督為我們的罪成就了平息,(來二17,)如此祂就成了我們與神之間的平息物,就是平息的祭物,(約壹二2,四10,)也就作了我們在神面前得享平息,並神向我們施恩的地方,就是約櫃的蓋所預表的。(來九5。)
【注3】 直譯,在祂的血裡。
【注4】 在舊約時代,人的罪並沒有除去,僅為預表基督之祭牲的血所遮蓋。神越過人這些被遮蓋的罪,直等到基督來了,作神的羔羊,除去世人的罪。(約一29。)基督死在十字架上,所流的贖罪之血,除去了人先時一切被遮蓋,被越過的罪。在越過他們的罪上,神已經向舊約的聖徒顯示了祂的義。
3:26 為著在今時顯示祂的義,使祂能是義的,也能1稱那以2信耶穌為本的人為義。
【注1】 神稱我們信徒為義,乃是向新約時代以信耶穌為本的人,顯示祂的義。
【注2】 信耶穌,直譯,耶穌的信,或,在耶穌裡的信。(見22注1。)
3:27 既是這樣,那裡有可誇的?1完全沒有了!藉著什麼律?藉著行的律嗎?不是,乃是藉著信的律。
【注1】 直譯,這已摒絕了!
3:28 因為我們算定了,人得稱義是藉著信,與行律法無關。
3:29 難道神祇是猶太人的神嗎?不也是外邦人的嗎?是的,也是外邦人的;
3:30 神既是一位,祂就要1本於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,也要1藉著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。
【注1】 對於有神子民地位的受割禮者,信是他們蒙神稱義的根源,所以是本於信;對於在地位上遠離神,不是神子民的未受割禮者,信是他們蒙神稱義的途徑,使他們達到正確的地位,所以是藉著信。
3:31 這樣,我們藉著信使律法失效嗎?絕對不是!反而堅固了律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