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命記生命讀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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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文及註解:申命記 十六18至20,十七8至20,十九15至21,二一1至9,及前述所有經節註解

第十七篇 律法的重申(十)

 四 關於百姓中間的管理
  1 設立審判官和官長
   a 在各城裡,按著各支派
   b 要保持公正
   c 要追求公義
  2 對難以審斷之爭訟案子的判斷
   a 這案子要帶到耶和華神所選擇的地方
   b 祭司利未人和審判官要查問,審斷這案子
   c 百姓要照祭司和審判官宣告的判語去行
   d 若有人不聽從祭司或審判官,那人就必治死
  3 立王治理百姓
   a 王必須是神所揀選的弟兄
   b 王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,為自己加添馬匹
   c 他不可為自己多立妃嬪,好叫他的心不至偏離
   d 王不可為自己多積金銀 
   e 王要為自己抄錄一份律法書,並在一生的日子誦讀
   f 王不可向弟兄心高氣傲
  4 對犯罪作惡之事的判斷
   a 要憑兩三個見證人的話,才可定案
   b 若有兇惡的見證人起來作證某人作惡
   c 審判官要徹底的查究 
   d 以色列人要待假見證人如同他怎樣想要待他的弟兄
   e 那惡就從以色列人中間完全除掉
   f 別人聽見都要害怕,就不敢再行這樣的惡
   g 他們的眼不可顧惜
  5 對有人殺了人,被殺的人倒在美地田野之事的判斷
   a 長老和審判官要出去,從被殺的人那裡量起,直量到四圍的城邑
   b 離被殺的人最近之城的長老,要把母牛犢牽到河谷,在那裡打折它的頸項
   c 祭司利未人的子孫要近前來,所有爭訟攻擊的事都要憑他們的話定准
   d 離被殺的人最近那城的眾長老,要在所打折頸項的母牛犢以上洗手,宣告他們是無罪的,並禱告求耶和華遮蓋祂的百姓以色列
   e 從以色列中間完全除掉流無辜血的罪



第十七篇 律法的重申(十)

 讀經:申命記十六章十八至二十節,十七章八至二十節,十九章十五至二十一節,二十一章一至九節。

 在這篇論到一般律例和典章之重申的信息中,我們要來看關於百姓中間的神聖管理。(申十六18~20,十七8~20,十九15~21,二一1~9,18~23,二二13~30,二四1~4,7,16,二五1~3,5~16。)申命記中這些論到神聖管理的段落,不僅是摩西的話,乃是神的話。我們需要研讀這些段落,好認識神的心思,知道祂所想的是什麼。神認識人和人的需要、情形、光景。所以,凡神所說關於人的,都是最後的斷語。

 四 關於百姓中間的管理

 關於百姓中間的神聖管理,不是專制,也不是民主,乃是神治。神治是按著神的所是由神管治。今天我們在召會生活中,不是實行專制的獨裁政體,也不是按著人的意見實行民主。相反的,我們尊重神的權柄,以祂的權柄作我們的管治,因此召會中的管治乃是神治。

  1 設立審判官和官長

 申命記十六章十八至二十節說到設立審判官和官長。

   a 在各城裡,按著各支派

 各城裡要設立審判官和官長。『你要在耶和華你神所賜的各城裡,按著各支派,設立審判官和官長。他們必按公義的審判,判斷百姓。』(申十六18。)

   b 要保持公正

 十九節指明,所設立的審判官和官長要保持公正。『不可屈枉正直,不可偏待人,也不可受賄賂,因為賄賂能使智慧人的眼變瞎,又能扭曲義人的話。』這裡我們看到,神聖的管治首先注重公正。一切不實行公正的政府都不會長久。強的政府乃是建立在公正之上的政府。這樣的政府凡事都講求公平、公正、公義。

   c 要追求公義

 審判官和官長必須追求公義。『你要追求公義,惟有公義,好叫你活著,得耶和華你神所賜你的地。』(申十六20。)保持公正就是追求公義。藉著追求公義,以色列人就能在神所賜他們的地上長久活著。他們若不保持公正,追求公義,就不能在美地上長久活著。

  2 對難以審斷之爭訟案子的判斷

 十七章八至十三節說到難以審斷之爭訟案子的判斷。

   a 這案子要帶到耶和華神所選擇的地方

 對於難以審斷之爭訟案子的判斷,首要的要求是把案子帶到耶和華神所選擇的地方。(申十七8下。)

   b 祭司利未人和審判官要查問,審斷這案子

 『去見祭司利未人、並當時的審判官,查問這事,他們必將判語向你宣告。』(申十七9。)案子主要是由祭司查問的。祭司查問案子,首先是到神那裡,停留在神面前。祭司要在神面前思考神的聖言。接著,三十三章八節指明,祭司利未人有帶著烏陵和土明的胸牌,提供實時的光照。(關於烏陵和土明的細節,請參看論到出埃及二十八章十五至二十一節的生命讀經信息。)藉著神的同在、神的話、和烏陵土明,祭司就對神聖的判斷有清楚的領會,就把這判斷交給當時的審判官。審判官就要按著祭司從神所領受並傳給他的來審斷。所以,案子的審斷雖然是來自人,卻是出於神並按著神來審斷。這是真實的神治。

 召會中的管治不該是專制,也不該是民主,乃該是神治;就該像十七章八至九節的管治一樣。所有的聖徒都是祭司,但長老們是領頭的祭司。他們是祭司,就該帶著神的聖言和今日的胸牌-與基督調和的靈及召會,停留在主的面前。他們帶著聖言和為著召會之調和的靈,停留在主面前,就會按主所想的得著領會,這領會要成為一種審斷的判斷。然後長老們該按這神聖的審斷來管理。因此長老的功用首先是領頭的祭司,然後是管理的人。

   c 百姓要照祭司和審判官宣告的判語去行

 百姓要照祭司和審判官宣告的判語去行。『你要照他們在耶和華所選擇的地方向你宣告的判語去行;你必照著他們所指示你的一切話,確實遵行。要按他們指示你律法上的話,並按他們所審斷的去行;他們向你宣告的判語,你不可偏離左右。』(申十七10~11。)這裡『律法的話,』原文在別處用以指整個的律法。(參申十七18。) 

   d 若有人不聽從祭司或審判官,那人就必治死

 若有人不聽從祭司或審判官,那人就必治死。『若有人擅自行事,不聽從那侍立在耶和華你神面前的祭司,或不聽從審判官,那人就必治死。這樣,你就將那惡從以色列中完全除掉。』(申十七12。)

  3 立王治理百姓

 申命記十七章十四至二十節說到立王治理百姓。實際上,神不喜歡祂的百姓中有王。祂自己就是王;所以,祂的百姓想要一個王,意思就是他們想要一個人來代替神。神是我們的王,不該也不能被代替。然而,按照我們墮落之人的天性,我們喜歡有王。這是撒母耳那時代的光景。即使這是得罪神的,百姓還是想要一個王。(撒上八4~22。)因著他們的堅持,神就給他們一個王-掃羅。掃羅不是個好王,因為他不是合乎神心的王。以後,神揀選並興起大衛來代替掃羅。大衛作王,不是按神的偏愛,乃是按神的心。(撒上十三14。)在神眼中,大衛是最令神喜悅的王。

   a 王必須是神所揀選的弟兄

 王必須是神所揀選的弟兄。(申十七14~15。)不信的人不該作神百姓中間的王。

   b 王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,為自己加添馬匹

 『只是王不可為自己加添馬匹,也不可使百姓回埃及去,為要加添馬匹,因耶和華曾吩咐說,不可再回那條路去。』(申十七16。)王為自己要加添馬匹,會使百姓墮落到埃及去。埃及表徵世界,馬表徵屬世的憑借。我們若使用屬世的憑借或屬世的方法,就必墮落回到世界去。

   c 他不可為自己多立妃嬪,好叫他的心不至偏離

 王不可為自己多立妃嬪,好叫他的心不至偏離。(申十七17上。) 

   d 王不可為自己多積金銀 

 王不可為自己多積金銀。(申十七17下。)

   e 王要為自己抄錄一份律法書,並在一生的日子誦讀

 王要從祭司利未人面前這律法書的原本,為自己抄錄一份。(申十七18。)這裡的律法是指摩西五經。王要在他一生的日子誦讀,好學習敬畏耶和華他的神,遵行這律法書上一切的話。(申十七19。)這指明在管理百姓的事上,王首先要藉著神的話規律自己。以色列人中間正確的王,乃是受神的話教導、管治、規律、並約束的。

 今天對召會中的長老來說,原則是一樣的。長老若不讀經,不受神話語的約束,就不能管理召會。要管理召會,長老必須由神的聖言重新來構成。結果,他們會在神的管治、神的規律和約束之下,他們的決斷自然會有神在其中;這樣,長老就會代表神來管理召會。這種管理就是神治。

   f 王不可向弟兄心高氣傲

 王要學習敬畏神,遵行這律法的誡命,免得他向弟兄心高氣傲,離了這誡命,偏左偏右。(申十七20上。)這樣,王和他的子孫,便可在以色列人中居國長久。(申十七20下。)

  4 對犯罪作惡之事的判斷

 十九章十五至二十一節說到對犯罪作惡之事的判斷。

   a 要憑兩三個見證人的話,才可定案

 對犯罪作惡之事的判斷,要憑兩三個見證人的話,才可定案。(申十九15。)只有一個見證人是不夠的。兩個人是必要的,三個人更好。

   b 若有兇惡的見證人起來作證某人作惡

 若有兇惡的見證人起來,作證某人作惡,這兩個爭訟的人就要站在耶和華面前,和當時的祭司,並審判官面前。(申十九16~17。)

   c 審判官要徹底的查究 

 審判官要徹底的查究事實。(申十九18上。)

   d 以色列人要待假見證人如同他怎樣想要待他的弟兄

 若見證人是作假見證的,以假見證陷害弟兄,以色列人就要待他如同他怎樣想要待他的弟兄。(申十九18下~19上。)

   e 那惡就從以色列人中間完全除掉

 百姓待那作假見證的,如同他怎樣想要待他的弟兄,藉此,就把那惡從以色列人中間完全除掉。(申十九19下。)

   f 別人聽見都要害怕,就不敢再行這樣的惡

 別人聽見都要害怕,就不敢在他們中間再行這樣的惡了。(申十九20。)對罪犯的這種審斷因而成了對其餘人的警告。

   g 他們的眼不可顧惜

 他們的眼不可顧惜。相反的,要『以命償命,以眼還眼,以牙還牙,以手還手,以腳還腳。』(申十九21。)

  5 對有人殺了人,被殺的人倒在美地田野之事的判斷

 二十一章一至九節,乃是對有人殺了人,被殺的人倒在美地田野之事的判斷。

   a 長老和審判官要出去,從被殺的人那裡量起,直量到四圍的城邑

 眾城的長老和審判官要出去,從被殺的人那裡量起,直量到四圍的城邑。(申二一1~2。)藉此,他們測定那一座城離被殺的人最近。因這是地方上的事,所以不由祭司來作,乃由長老和審判官來作。

   b 離被殺的人最近之城的長老,要把母牛犢牽到河谷,在那裡打折它的頸項

 離被殺的人最近的城,那城的長老要從牛群中取一隻未曾耕地,未曾負軛的母牛犢,把母牛犢牽到有河水長流的山谷去,在谷中打折母牛犢的頸項。(申二一3~4。)

   c 祭司利未人的子孫要近前來,所有爭訟攻擊的事都要憑他們的話定准

 祭司利未人的子孫要近前來,所有爭訟攻擊的事都要憑他們的話定准。(申二一5。)

   d 離被殺的人最近那城的眾長老,要在所打折頸項的母牛犢以上洗手,宣告他們是無罪的,並禱告求耶和華遮蓋祂的百姓以色列

 離被殺的人最近那城的眾長老,要在所打折頸項的母牛犢以上洗手。(申二一6。)他們接著要說,『我們的手未曾流這人的血,我們的眼也未曾看見這事。耶和華阿,求你寬宥你所救贖的以色列民,不要使流無辜血的罪歸在你的百姓以色列中間。』(申二7~8上。)『寬宥』原文意,遮蓋,遮罪。眾長老洗完手,說完這些話之後,流血的罪就從他們免除了。(申二一8下。)

   e 從以色列中間完全除掉流無辜血的罪

 論到這事的結語乃是:當以色列人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正的事,流無辜血的罪就會從他們中間完全除掉。(申二一9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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