三 爭戰 二一1~3,二一21~三二42,三三50~三六13
八 律例 二八1~三十16
2 關於許願 三十1~16
30:1 摩西對以色列人各支派的首領說,耶和華所吩咐的乃是這樣:
30:2 人若向耶和華許1願,或起誓約束自己,就不可食言,必要按口中所出的一切話行。
【注1】 向神獻供物(二八~二九)是我們的本分,我們的責任;向神許願乃是我們自願的。倘若我們只是履行神的要求,我們就還沒有達到最高的標準。神要我們除了盡本分和責任,履行祂的要求之外,還要向祂許願,明確並專特的自願奉獻自己。(利二七,民六。)我們所許的願越高,主越能使用我們完成祂的經綸。
30:3 1女子年幼還在父家的時候,若向耶和華許願,或約束自己,
【注1】 這裡的女子表徵信徒,父表徵父神。在神眼中,所有的信徒都是女子。(林後十一2。)我們向神所許一切的願,最後定准的,乃在父神。(3~5。)
30:4 她父親也聽見她所許的願或約束自己的話,卻向她默默不言,她所許的願,並約束自己的話,就都要為定。
30:5 但她父親聽見的日子若不應承,她所許的願和約束自己的話,就都不得為定;耶和華也必赦免她,因為她父親不應承。
30:6 她若出了嫁,有願在身,或是口中出了約束自己的冒失話,
30:7 她1丈夫聽見的日子,卻向她默默不言,她所許的願,並約束自己的話,就都要為定。
【注1】 這裡的丈夫表徵主基督。(羅七2~4。)我們信徒都有神作我們的父,又有基督作我們的主。我們都是女子,在我們父的家中,有基督作我們的丈夫,因此我們沒有權利對所許的願作最後的定准。作最後定准的,乃是父神,或是主基督。這指明信徒在與父神並主基督的關係上,已失去了自己的權利。我們在父神或主基督面前,沒有任何權利。(參羅一1與注3一段。)
30:8 但她丈夫聽見的日子若不應承,就把她身上的願,和她出口約束自己的冒失話廢了;耶和華也必赦免她。
30:9 寡婦或是被休的婦人所許的願,凡她所說約束自己的話,對她都要為定。
30:10 她若在丈夫家里許了願,或起了誓約束自己,
30:11 丈夫聽見,卻向她默默不言,也沒有不應承,凡她所許的願,並約束自己的話,就都要為定。
30:12 丈夫聽見的日子,若把這兩樣全廢了,從那婦人口中所出,許願的話和約束自己的話,就都不得為定;她丈夫已經把這兩樣廢了,耶和華也必赦免她。
30:13 凡她所許的願,和她為刻苦己1心,所起約束自己的誓,她丈夫可以堅定,也可以廢去。
【注1】 直譯,魂。
30:14 倘若她丈夫天天向她默默不言,就是堅定她一切所許的願,和一切約束自己的話;丈夫聽見的日子既向她默默不言,就使這兩樣堅定。
30:15 但她丈夫聽見以後,若是過了一些時日才把這兩樣全廢了,他就要擔當婦人的罪孽。
30:16 這些是關於丈夫和妻子,父親和年幼還在父家的女兒,耶和華所吩咐摩西的律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