伍 其他條例與警告 二四1~二七34
三 享安息之年 二五1~55
3 關於享安息之年的規條 18~55
25:23 地不可永遠賣斷,因為地是1我的;你們在我面前是客旅,是寄居的。
【注1】 我們得救以後若是軟弱或退後,會暫時失去對基督作我們神聖產業的享受,而且可能再次受罪、撒但和世界的奴役。地屬於神且不可永遠賣斷,表徵我們神聖的產業是屬於神的,我們不會永遠失去。這是神的恩典所保障的。(參羅十一。)我們也許會失敗,甚至在千年國裡受管教,但我們神聖產業屬靈的所有權,卻不會永遠失去。(參林前三15。)千年國以後,特別是在新天新地裡,受管教的信徒要得回他們神聖產業的所有權,以享受新耶路撒冷的福分。這是出於神的恩典,使我們得回神聖的產業,直到永遠。
25:24 在你們所得為業的全地,要准人將地1贖回。
【注1】 24~28節說到贖回已賣之地。由至近的親屬將地贖回,(25,)表徵在亞當裡我們變窮,賣了我們的產業,而主耶穌是我們至近的親屬,來作我們的救贖主,替我們將所賣的贖回。(參得三~四。)賣地的人若沒有人能為他贖回,就要自己把地贖回,(26~27,)表徵以色列人不承認主耶穌是他們至近的親屬,(約一11,)因而把自己擺在要負責自行贖回的地位上,直到自己能贖回的一天。然而,直到今日他們仍無法贖回,實際上他們永遠不能自行贖回。到主耶穌回來時,以色列人要承認祂是他們的親屬,(亞十二10,)那時他們就要被主贖回。倘若賣地的人沒有力量贖回產業,等到禧年時,他要歸回自己的地業。(28。)這表徵我們沒有能力贖回所失去的,直等新約的禧年來到,那時我們一切所失去的就要釋出,歸回我們作產業。見10注2。
25:25 你的弟兄若漸漸窮乏,賣了幾分地業,他至近的親屬就要作代贖的人,來把弟兄所賣的贖回。
25:26 若沒有能給他贖回的,他自己漸漸富足,能夠贖回,
25:27 就要算出賣地的年數,把余剩年數的價值付還那買主,自己便歸回自己的地業。
25:28 倘若他沒有力量,不能為自己得回,所賣的就仍要存在買主的手裡,直到禧年;到了禧年,地業要出買主的手,他要歸回自己的地業。
25:29 人若賣1城內的住宅,賣了以後,一年之內可以贖回;他一整年有贖回權。
【注1】 住宅建造在美地上,並在城內,預表召會建造在基督之上,並在許多城市彰顯為地方召會。(太十六18,啟一11。)這樣的住宅賣了以後,贖回的時限是一年,(29~30,)表徵信徒若失去對召會生活的享受,只能在神恩典的短暫期限內(如一年所指明的)得著恢復。對召會生活所失去的享受,若沒有在召會時代(恩典時代)得著恢復,在千年國(國度時代)仍要失去。這是按照『沒有的,連他所有的,也要從他奪去』的原則。(太二五29。)至終,失敗的信徒在千年國受管教之後,要在新耶路撒冷裡,恢復對基督身體生活的享受。見23注1。失去對召會生活的享受,比失去對基督的享受更為嚴重。因為主是有恩典的,我們恢復對祂的享受是容易的。然而,要恢復所失去的召會生活是更難的,也需要更長的時間。我們該受此警告,不『賣』召會生活。
25:30 若在一整年之內不贖回,這城內的房屋就定准永歸買主,世世代代為業;在禧年也不得出買主的手。
25:31 但1房屋在四圍無城牆的村莊裡,要看如鄉下的田地一樣,可以贖回;到了禧年,要出買主的手。
【注1】 這表徵在一個只有一些信徒,還不能視為召會的地方,對基督所失去的享受能以恢復。
25:32 至於利未人所得為業的城邑,其中的1房屋,利未人有永久的贖回權。
【注1】 利未人(事奉的人)對他們的房屋有永久的贖回權,(32~33,)表徵在召會中對神的事奉充分投入的信徒,若失去對召會生活的享受,這享受能無限期的給他們恢復。
25:33 那可以從利未人贖回的,就是在利未人得為業之城內所賣的房屋,到了禧年要出買主的手,因為利未人城邑的房屋是他們在以色列人中的產業。
25:34 只是他們各城郊野的1田地不可賣,因為是他們永遠的產業。
【注1】 利未人郊野的田地不可賣,那是他們永遠的產業,這表徵在召會中對神的事奉充分投入的信徒,不會永遠失去對基督的享受。參23注1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