肆 領受啟示 十九1~三四35
六 律法的各項條例 二一7~二三19
22:1 人若1偷牛或羊,無論是宰了,是賣了,他就要以五牛賠一牛,四羊賠一羊。
【注1】 1~6節有許多與第八條誡命,不可偷盜,(二十15,)有關的細節。偷盜表明墮落的人和撒但一樣,不滿意神主宰的安排,卻想違反神的規定獲取卑下的利益。(賽十四12~14,參林前七17,20~24,提前六6~10。)
22:2 人若遇見賊挖洞入屋,把賊打了,以致打死,就不必為他有流血的罪;
22:3 若太陽已經出來,就為他有流血的罪。賊若被拿,總要賠還;他若一無所有,就要被賣,頂他所偷的。
22:4 他所偷的,無論是牛,是驢,或是羊,若發現仍在他手下活著,他就要加倍賠還。
22:5 人若在田間或在葡萄園裡放牲畜,任憑牲畜上別人的田里去吃,就必拿自己田間上好的,和葡萄園裡上好的賠還。
22:6 1若點火焚燒荊棘,以致將別人堆積的禾捆、站著的禾稼、或田間所長的,都燒盡了,那點火的必要賠還。
【注1】 直譯,火若發出,燒著荊棘。
22:7 人若將銀錢或物件交付鄰舍保管,這銀錢或物件從那人的家被偷去,若把賊找到了,賊要加倍賠還;
22:8 若找不到賊,那家主要就近1審判官,查明他下手拿了2原主的財物沒有。
【注1】 直譯,神;希伯來文,elohim,以羅欣。下節者同。
【注2】 7~25節裡與第十條誡命,不可貪心,(二十17,)有關的細節,指明貪心是一件貪婪的事,表明撒但貪慾的性情,已成了墮落之人裡面內住的罪,使他的身體發死。(羅七8,17,20,24。)
22:9 兩個人的案件,無論是為什麼過犯,或是為牛,為驢,為羊,為衣裳,或是為什麼失掉之物,有一人說,這是我的,兩造的案件就要呈到審判官面前,審判官定誰有罪,誰就要加倍賠還他的鄰舍。
22:10 人若將驢,或牛,或羊,或別的牲畜,交付鄰舍看守,牲畜或死,或受傷,或被搶走,無人看見,
22:11 那看守的人要在本主面前憑著耶和華起誓,他未曾下手拿鄰舍的物;本主就要接受誓言,看守的人不必賠還。
22:12 牲畜若真的是從看守的人那裡被偷去,他就要賠還本主;
22:13 若被野獸撕碎,看守的人要帶來當作證據,所撕的不必賠還。
22:14 人若向鄰舍借什麼,所借的或受傷,或死了,本主沒有同在一處,借的人總要賠還;
22:15 若本主同在一處,他就不必賠還;若是雇的,1他只要付雇價。
【注1】 直譯,它本是為雇價來的。
22:16 人若1引誘沒有受聘的處女,與她同寢,他總要交出聘禮,娶她為妻。
【注1】 16~17、19節的典章,與第七條誡命,不可姦淫,(二十14,)有關。這些典章表明撒但罪惡的性情在人裡面作工,藉著混亂人,破壞神所立關於人與神、與人並與其他事物該有關係的定規,而將人敗壞。(參雅四4,啟十七1~5。)
22:17 若女子的父親決不肯將女子給他,他就要按處女的聘禮,交出銀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