出埃及記生命讀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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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文及註解:出埃及記 出二十1及注

第五十五篇 藉著愛神和神的話,並藉著與神合一而遵守神的律法(二)

二 神和人的羅曼史
 (一) 造人的目的乃是要得著一個配偶
 (二) 揀選以色列人作祂的配偶
 (三) 來作娶新婦的新郎
 (四) 使教會重生作祂的新婦
 (五) 迎娶祂的贖民作祂的妻子
 (六) 享受婚姻的生活直到永遠
三 全本聖經是一部神聖的羅曼史
 (一) 滿了神對人的『約會』
 (二) 滿了神對人的求婚
 (三) 舊約和新約都是婚約
  1 整本舊約是以這個方式述說的
  2 律法是以這種方式頒賜的
  3 全本新約是以這種方式寫的
  4 全本聖經是神求婚的話
  5 用有回應且親密的愛來遵守神求婚的話
四 藉著與神合一而遵守神的律法



第五十五篇 藉著愛神和神的話,並藉著與神合一而遵守神的律法(二)

 讀經:創世記一章二十六節;耶利米書三十一章三節,三十二節;二章二節;約翰福音三章二十九節;馬太福音九章十五節;以弗所書五章二十五至二十七節;哥林多後書十一章二節;啟示錄十九章七節;約翰福音二十一章十五至十七節;哥林多後書五章十四至十五節;約翰福音十四章二十一節,二十三節;雅歌書一章二至四節。

 本篇信息是前一篇信息的延續。

二 神和人的羅曼史

 (一) 造人的目的乃是要得著一個配偶

 歷代以來,神和人有一部羅曼史。神造人的目的乃是要得著一個配偶。(創一26。)祂造人的心意不重在得著僕人。倘若我們不懷著任何成見純正地來讀聖經,我們會懂得神造人的目的乃是要得著一個配偶。神不是戰士;祂乃是愛人。祂照著自己是一個愛人的形像來造人。這意思是說,祂創造人,為要叫人愛祂。神在永世裡是孤單的;我們甚至可以說祂是寂寞的。天使不能滿足祂對愛的渴望。因此,祂照著自己的所是來造人。神是有愛的,並且祂要人愛祂。這樣在神和受造作祂配偶的人中間,就有一種彼此相愛的關係。

 (二) 揀選以色列人作祂的配偶

 舊約清楚地說到,神來揀選以色列人作祂的配偶。在耶利米三十一章三節主說:『我以永遠的愛愛你,因此我以慈愛吸引你。』神向祂的百姓顯現是與他們『約會』,以後甚至向他們求婚。根據以西結十六章,神看見以色列人在曠野,就愛他們。第八節描述這愛:『我從你旁邊經過,看見你的時候正動愛情,便用衣襟搭在你身上,遮蓋你的赤體;又向你起誓,與你立約,你就歸於我;這是主耶和華說的。』(直譯。)神藉著與以色列人立約,聘他們歸於自己。耶利米二章二節也說到這個約,就是愛約:『你幼年的恩愛,訂婚的愛情,你怎樣在曠野,在未會耕種之地跟隨我,我都記得。』(直譯。)這一節指明,神領以色列人從埃及出來以後,在曠野立了這約。出埃及記一至十九章是以色列人的幼年期。主記念以色列人幼年的恩愛,和訂婚的愛情。我懷疑以色列人實際上有多少這樣的愛。也許主在這一節安慰祂自己,就如一位青年人,當他所愛的人對他的求婚無所反應時,設法勉勵自己。倘若這位青年人所愛的人看他一眼,他也會得著鼓勵。我們在出埃及記前十九章中什麼地方看見以色列人與神訂婚的愛情?我們在什麼地方尋見這婚姻的愛情?縱然我們很難尋見,耶利米二章二節卻告訴我們,主記念以色列人訂婚的愛情,和幼年的恩愛。在我看來,以色列人對主並不這樣的恩愛、慇勤或體貼。然而耶利米告訴我們,神記念以色列人幼年的恩愛。在耶利米二章二節所用的辭句,啟示神是何等地愛以色列人。在某種意義上,我們可說神因著愛祂的百姓而盲目了。神造了人以後,揀選了一班百姓,就是以色列人,來作祂的配偶。

 (三) 來作娶新婦的新郎

 當主耶穌來的時候,祂來作娶新婦的新郎。許多基督徒都熟悉施浸約翰的宣告:『看哪,神的羔羊。』(約一29。)然而,很少人瞭解約翰也說到主耶穌是新郎。在約翰三章二十九節他說:『娶新婦的,就是新郎。』這話包含在論重生的一章裡。(約三3~6。)重生的目的是為著新郎產生並預備新婦。既然基督是將要娶新婦的那位,祂就是新郎。基督是神道成肉身,不光來作我們的救贖主和救主;祂也來作我們的新郎。

 在馬太九章十五節,主耶穌說到祂自己是新郎。瞎眼的宗教家問主禁食的事,主回答說:『新郎和陪伴之人同在的時候,陪伴之人豈能哀慟呢?但日子將到,新郎要離開他們,那時候他們就要禁食。』主在談論約翰的門徒所題出的問題時,啟示祂自己就是來娶新婦的新郎。宗教家瞎眼,不知道基督就是新郎。我們的眼睛得開啟,看見主乃是我們的新郎,是很重要的。

 (四) 使教會重生作祂的新婦

 主耶穌使教會重生,好成為祂的新婦。(約三3,5,29~30。)主是新郎,有神聖的生命和性情。我們若要成為祂的新婦,也必須有神聖的生命和性情。為此,重生是必須的。除了得著這個生命和性情以外,我們絕不能成為基督的配偶。在約翰三章我們看見,重生使我們有資格作基督的新婦。只有我們因著神聖的生命蒙了重生,因而得著了神聖的性情以後,我們罪人才能被基督接納,成為祂的佳偶。祂是如此高貴,有神聖的生命和性情,而我們是如此卑微,我們怎能成為祂的配偶呢?惟有藉著重生,才有可能。我們藉著重生,得著另一個生命,就是神聖的生命。在這生命裡,並且憑這生命,我們才有資格成為基督的配偶,與祂相配。

 (五) 迎娶祂的贖民作祂的妻子

 在這世代的末了,基督要來迎娶祂的贖民,作祂的妻子。(啟十九7。)現今的世代乃是神與祂的百姓『約會』、求婚並訂婚的世代。在這時期的末了,將有一個榮耀婚娶的日子,那時候基督要迎娶祂所救贖的人。基督和祂所救贖之人中間的婚姻,這個啟示在聖經中是主要的啟示。

 (六) 享受婚姻的生活直到永遠

 在聖經的末了我們看見,神要和祂的百姓在永世裡享受婚姻生活,直到永遠。在新天新地裡,新耶路撒冷乃是羔羊的妻,直到永遠。(啟二一9。)這是聖經所啟示神羅曼史的完成。

三 全本聖經是一部神聖的羅曼史

 全本聖經是一部神聖的羅曼史。這意思是說,聖經是一本非常羅曼蒂克的書。尤其歌中之歌更是如此。某些摩登派人士懷疑歌中之歌是否該包含在聖經裡。連有些正牌的基督教教師對這本書也起懷疑。我年輕的時候,也希奇為什麼這樣一本論到男女之間羅曼史的書竟然也在聖經裡。這本書是我們與基督之間愛的關係的一幅圖畫。根據歌中之歌,我們與主的關係該是非常地羅曼蒂克。倘若我們和主耶穌之間沒有羅曼史,那麼我們就是宗教的基督徒,不是羅曼蒂克的基督徒。你若盼望知道我所說的羅曼史是什麼意思,我就要鼓勵你去念誦並禱讀歌中之歌。禱讀這本羅曼史的書,會使你與主羅曼蒂克。你會因著愛主而忘形。聖經是一部神聖的羅曼史,而我們與主的關係應當愈過愈羅曼蒂克。

 (一) 滿了神對人的『約會』

 聖經是一部神聖的羅曼史,滿了神對人求愛,甚至對人『約會』的記載。在聖經裡,神一次又一次地以這種方式臨到人。神第一次和第二次在伯特利臨到雅各,就是兩個例子。(創二八10~22,三五9~15。)另一個例子就是神在何烈山臨到摩西。(出三1~17。)

 (二) 滿了神對人的求婚

 聖經也滿了神對人的求婚。 一位青年人如何一直注意他所求婚的女子,甚至到煩擾她的地步,照樣,主也藉著向我們求婚,來『煩擾』我們。聖經記載神向祂的百姓求婚。在新約裡,我們看見主耶穌呼召祂門徒的時候,向他們求婚。主耶穌一次又一次地以這種求婚的方式來煩擾彼得。不是彼得來到主那裡;乃是主來到彼得那裡,這是很有意義的。在約翰二十一章主問彼得說:『約翰的兒子西門,你愛我比這些更深嗎?』(15。)主又問他兩次:『你愛我嗎?』(16,17。)主耶穌藉著問彼得這些問題,來向他求婚。主不要彼得愛祂,像兒女孝敬父母,朋友照顧朋友,或是富人憐憫窮人一般。反之,主要彼得以親密的愛來愛祂,就如同一位青年人愛他所愛的青年女子一樣。

 我們讀約翰二十一章時,不該與約翰三章分開。問彼得是否愛祂的那一位,就是要來迎娶新婦的新郎。基於約翰三章主耶穌是新郎的啟示,我們看見在二十一章祂和彼得的談話,是以求婚的方式進行的。

 在約翰十四章二十一和二十三節,主的話也是一樣。在二十一節主說:『有了我的命令又遵守的,這人就是愛我的;愛我的必蒙我父愛他,我也要愛他,並且要向他顯現。』這是新郎對祂的新婦所說的話。那是『約會』和求婚的話。在二十三節主繼續說:『人若愛我,就必遵守我的話,我父也必愛他,並且我們要到他那裡去,與他造一個住處。』(直譯。)父和子與愛主耶穌的人造一個住處,就是指婚姻生活中的同住。與主耶穌享受同一個住處,就是作祂的配偶,與祂同住。

 雖然主說話,常像新郎與新婦談話一般,但是很少基督徒這樣來認識祂的話。他們一直傾向於完全以另一種感覺來接受主的話。因此,我盼望這些論到神對祂的百姓『約會』和求婚的話,會革新我們的觀念。主臨到我們,就是祂對我們的『約會』和求婚。

 (三) 舊約和新約都是婚約

 在前一篇信息中我們指出,舊約和新約都是婚約,就是訂婚的約。

  1 整本舊約是以這個方式述說的

 整本舊約是以訂婚之約的方式述說的。這就是以賽亞、耶利米、以西結、何西阿都說到神的百姓是祂妻子的原因。即使神的百姓要與祂離婚,主也要帶他們回來歸祂自己。主要再聘他們歸於祂。想一想在何西阿二章十九和二十節如何使用聘這個字:『我必聘你永遠歸我為妻,以仁義、公平、慈愛、憐憫,聘你歸我;也將要以誠實聘你歸我,你將來就必認識我耶和華。』(直譯)在這兩節裡,主三次使用聘這個字。將來式指明,這是論到第二次聘神的百姓歸祂。這位主把離婚的妻子帶回來歸向她的丈夫。這表明舊約乃是一件訂婚的事。

  2 律法是以這種方式頒賜的

 我們已指出,律法是以訂婚證書、訂婚合同的方式頒賜的。神在山上頒賜律法給祂百姓的時候,聘他們歸祂自己。神賜給他們律法,想要激動他們起來愛祂,並且在祂以外,別無所愛。

  3 全本新約是以這種方式寫的

 全本新約是以羅曼史和求婚的方式寫成的。馬太福音說到基督是新郎,而啟示錄說到羔羊的婚娶,並結束於新耶路撒冷是羔羊妻子的啟示。此外,在哥林多後書十一章二節,保羅表達了同樣的觀念,他說:『我為你們起的憤恨,原是神那樣的憤恨;因為我曾把你們許配一個丈夫,要把你們如同貞潔的童女,獻給基督。』在這裡我們看見,保羅知道他曾把教會許配給她的丈夫─基督。而後在以弗所書,保羅論到基督對教會的愛,吩咐丈夫要愛妻子,『正如基督愛教會,把自己給了教會。』(弗五25,直譯)因此,全本新約是在羅曼史的氣氛中寫成的。主是向我們求婚的那一位,而我們是祂的愛人、祂的配偶。最終,在新約的末了,有基督和祂百姓的婚禮。

  4 全本聖經是神求婚的話

 全本聖經是神求婚的話。在聖經裡,我們看見神尋求我們的愛。主問彼得是否愛祂的時候,向彼得求婚,尋求他親密的愛。全本聖經乃是這樣神聖求婚的話。

  5 用有回應且親密的愛來遵守神求婚的話

 我們若要遵守神求婚的話,就需要對祂有響應、親密的愛,主問彼得是否以這樣的愛來愛主,而保羅被激勵以這樣的愛來愛主。(林後五14~15。)所有的信徒都需要這樣來愛主。(約十四21,23。)我們已經看見,歌中之歌描繪出這一種有回應且親密的愛,在那裡有一幅良人和祂佳偶之間愛的圖畫。(歌一2~4。)

四 藉著與神合一而遵守神的律法

 我們在前一篇信息中指出,我們藉著愛神來遵守神的律法。不但如此,我們還藉著與神合一來遵守神的律法。這樣的一與律法是訂婚證書、是婚約的事實有關。神頒賜律法的目的,是要使祂的選民與祂成為一,就如妻子與她的丈夫成為一。然後律法要將神的本質分賜到他們裡頭,引他們到神裡面,並使他們在生命和性情上與神聯合。這種神與祂的百姓在生命和性情上的聯合,描繪在創世記二章十八至二十四節亞當和夏娃的預表中。這一切都表明,只有那些愛神,並在生命上、性情上和彰顯上與祂成為一的人,才能遵守神的律法。

 聖經實在是一本求婚的書,而我們的神是一位求婚的神。有些人也許不同意神是一位求婚之神的說法。但除非我們不重看聖經,否則我們就必須承認這是真理。聖經清楚地啟示神向人求婚。

 許多福音詩歌說到神的呼召,而許多傳道人說,信徒是神所呼召的人。當然這沒有錯。然而,神呼召罪人歸向祂自己,就是神向他們求婚的方式。祂的呼召就是祂的求婚,祂尋找人不光要叫人得救,更是要人成為祂的新婦,深切地愛祂。

 歌中之歌包含在聖經裡是出於主的主宰。然而有些所謂的基督徒不同意歌中之歌該包含在聖經裡,認為它是一本世俗的書,不是聖書。但事實上,歌中之歌是最神聖的書。在這本書裡,追求者說:『我屬我的良人,我的良人也屬我。』(六3。)倘若我們沒有歌中之歌,在我們和主的關係上,我們也許不會有這樣的表達。 『永遠的愛已愛我』那首詩歌,在副歌中有一行說:『我是屬祂,祂屬我。』這是說到歌中之歌。說『我屬我的良人』,不是指祂是主人,擁有我們作祂的僕人,乃是指我們是祂的佳偶。這不是主僕之間的關係,而是夫妻之間愛的關係。歌中之歌是眾書中最羅曼蒂克的書,而這本書是論到神和祂選民之間愛的關係。它描繪出一幅圖畫,就是基督和那些愛祂之人的婚姻生活。

 我願題醒你們,本篇信息的題目是:藉著愛神和神的話,並藉著與神合一,而遵守神的律法。遵守神的律法與愛神─像妻子愛丈夫一樣─非常有關係。我們已一再地指出,神頒賜律法的時候,向祂的百姓求婚。既然律法的頒賜是作為訂婚合同用的,我們就不該想要在愛主並與主合一以外來遵守律法。

 有些基督教教師認為,神在新約裡廢掉了律法。這絕不是真理。律法的內容和救贖,可視為全本聖經的摘要。再者,論到神的律法時,新約的內容在本質上與十誡是相同的。例如,聖經從頭到尾都告訴我們,除了獨一的真神以外,不可有別的神。神是一位嫉妒的神,除了祂以外,我們不該有別的神。保羅在哥林多後書十一章二節說到神的嫉妒,他指明我們該像貞潔的童女,獻給基督。主必須是我們獨一的良人。不光十誡這樣教導,聖經從頭到尾也都這樣教導。

 全本聖經教導我們不該拜偶像。這個吩咐不只限於十誡。此外,全本聖經還教導我們要正當地使用主的名,絕不可妄稱主的名。這條誡命也不限於律法。

 原則上,連第四條論到守安息日的誡命,也不限於律法。在舊約和新約中,神的百姓都必須有一個記念日,作為他們屬乎主的記號。在舊造裡,這一天是安息日,就是一星期的第七日。但在新造裡,它是第八日,七日的頭一日,就是基督復活的日子。我們既是在復活裡活在新造中的人,我們的記念日就不再是第七日,乃是第八日。對我們這些在新造裡的人來說,日子雖然更改了,原則卻沒有更改。在千年國度期間,復興的族類仍要守第七日。(賽六六23。)基於這件事實,安息日會的人爭辯說,在這個時代的信徒該繼續守安息日。然而,在要來的千年國度裡,守安息日的,不是神所重生的人,而是被復興、蒙保守,卻沒有重生的人。儘管他們被恢復到人在受造之時的光景,但他們卻沒有復活裡神聖的生命。他們將是第七日的百姓,而我們是第八日的百姓。但不論在那一種情形裡,聖經都教導神的百姓必須有特別的一天,作為他們分別歸主的記號。

 我們已經看見,聖經從頭到尾都贊成前四條誡命。後六條誡命也是如此,就是孝敬父母,不可殺人,不可姦淫,不可偷盜,不可作假見證,不可貪心的誡命。我們若廢掉了律法,我們就捨棄了全本聖經。

 雖然我們不可廢掉律法,但我們應當謹慎,不可濫用律法,也不可誤用律法。不論是特殊的律法或是全本聖經都該用得恰當。如果我們想要遵守律法,而不接觸神,我們就會濫用律法。同樣地,如果我們研讀聖經,而不接觸主,我們就會誤用聖經。猶太教徒犯了不接觸神而想要履行律法的錯誤。因此,他們沒有成為祂的配偶,就是藉著愛祂並與祂合一而遵守祂律法的人。原則上,今天許多基督徒犯了同樣的錯誤。儘管他們研讀、查考聖經,他們這樣作卻沒有接觸主自己。他們將聖經的知識教導別人,卻不鼓勵他們在主的話中接觸主。故此,他們成為今天的猶太教徒,濫用並誤用神的話。

 我們在主的恢復裡看重禱讀主的話。我們不要讀聖經而不以活的方式來接觸主。我們必須謹防讀經而不禱告、不接觸主。倘若我們在主的話裡接觸主,我們就要在經歷中實際地與祂合一,然後我們將成為祂的配偶。藉著愛主作我們的良人,並與祂合一,甚至成為祂的佳偶,祂的話就要成為我們生命的供應。律法乃是主話語的摘要。每當我們直接、親密地接觸主,與祂成為一,祂的話就將生命供應我們。我們藉這生命而長大,成為祂的彰顯,並且活在符合祂之所是的方式裡。這樣的生活符合神的律法,也符合神的話。這就是使用神的律法和神話語的正確方式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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